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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了关于《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解释。
“《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共6章33条;《修订草案》共30条,分别对范围、程序、受理审查等内容作出规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温志刚表示,《修订草案》与现行条例比较,规范了称谓、明确了范围、优化了程序、缩短了时限、取消了收费。
《修订草案》所称的涉案财物,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法律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且实施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种有偿做事等。《修订草案》所称的价格认定,是指经纪检监察机关、法律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前款规定的涉案财物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为了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积极回应提出机关办案需求,提升价格认定事情质效,《修订草案》取消了现行条例中“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程序。《修订草案》第八条规定了分级受理哀求和一样平常事情程序,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对价格认定事情流程进行了优化,第二十四条将复核权限下放至设区市一级。
为向提出机关供应优质高效的价格认定做事,《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首次明确了价格认定受理审查时限为3个事情日、价格认定复核受理审查时限为10个事情日;第十九条将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的一样平常时限由20个事情日缩短为7个事情日;第二十六条将出具价格认定复核结论书的一样平常时限由60日缩短为30日。(来源:陕西日报 秦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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