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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 于明效 上海宣布
自2021年2月起,上海市食药安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屯子委和市商务委等四部门联合开展韭菜、芽菜、梭子蟹、淡水鱼等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事情。
9月24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势向社会公布一批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的范例案例。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经营不合格韭菜案
当事人上海市崇明区小皮蔬菜经营部为崇明区一家农贸市场内某摊位经营户,紧张经营食用农产品。2021年4月26日,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当日经营的“韭菜”进行抽检。经考验,上述“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哀求,考验结论为不合格。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于2021年5月11日向当事人投递《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考验结果关照书》《检测报告》,奉告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另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4月25日从上海江杨市场以2.4元/千克的价格购进10千克韭菜,并于2021年4月26日以6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零售,除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检1千克外,别的9千克韭菜均以零售的办法在当日发卖完毕,至案发,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60元。经调查,创造涉案农产品来自上海江杨市场,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管局。
当事人发卖的韭菜中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发卖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合营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供应证据材料,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发卖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发卖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惩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公民币60元整;三、罚款公民币5000元整。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愉快蔬菜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上海愉快蔬菜有限公司为松江区的一家芽菜生产企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在对上海愉快蔬菜有限公司黄芽菜产品进行抽检中,抽样检出6-苄基腺嘌呤干系指标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操持生养委员会《关于芽菜生产过程中禁止利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的哀求,同时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还陆续收到本市其它地区通报的上海愉快蔬菜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多批次黄芽菜和1批次绿芽菜的6-苄基腺嘌呤指标不合格。
经调查,上海愉快蔬菜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公民币19067.72元,违法所得为2056.84元;上海愉快蔬菜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8元,无违法所得。
上海愉快蔬菜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添加6-苄基腺嘌呤的芽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芽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2021年2月5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对付上海愉快蔬菜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添加6-苄基腺嘌呤的芽菜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公民币2056.84元,罚款公民币291015.8元。
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发卖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当事人为宝山区蕴川路2767号市场内一家个体经营户,紧张经营食品、农产品。2021年5月14日,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网上发卖的食用农产品“绿芽菜”进行了抽检,并于5月27日出具的考验报告(№:A2210184086101005C)显示:“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操持生养委员会《关于芽菜生产过程中禁止利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哀求,考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时创造当事人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示业务执照信息、行政容许信息。
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于2021年6月7日对当事人发卖不合格农产品及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示业务执照行政容许信息进行备案调查,投递《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考验结果关照书》《检测报告》,奉告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同时奉告当事人立即开展整改,启动召回程序并仔细排查不合格缘故原由。
当事人发卖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发卖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合营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供应证据材料,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发卖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惩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公民币21元整;二、罚款公民币10000元整。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公民币1000元整。合计罚没款(公民币)11021元整。
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立云水产经营部违法经营不合格梭子蟹案
上海市奉贤区立云水产经营部为奉贤区村落庄园农贸市场内一家专业经营水产品的商户,紧张经营鱼、虾、蟹等各种水产品。2021年5月7日,奉贤区市场监管局委托上海中维检测技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刘某经营的水产品进行抽样考验。2021年5月14日,收到上海中维检测技能有限公司出具的考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梭子蟹考验项目镉实测值为1.5mg/kg,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哀求,考验结论为不合格。司法职员立即将考验报告投递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哀求。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4日从上海市宝山区博鑫水产行共购进梭子蟹21公斤,进货总金额1550元。购入时网络并留存了供货商干系业务执照、进货单据,但无法供应食用农产品合格干系证明材料。购入后,当事人将上述梭子蟹放在村落庄园农贸市场51号摊位进行发卖,发卖金额为1885元,至考验报告投递时,该批次梭子蟹已全部售完或自然去世亡。去除抽检职员买样金额和本钱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共计237.4元。
同时,奉贤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宝山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源头追查。
当事人发卖经考验不合格的梭子蟹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发卖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供应供货商的资质及进货单据,主不雅观上并无故意行为,积极合营调查,经营期间未造成食品安全事宜等危害后果。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发卖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以及《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公民币237.4元、罚款公民币5000元的行政惩罚。
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樟宏小吃店违法经营不合格水产品案
上海市奉贤区立云水产经营部为奉贤区村落庄园农贸市场内一家专业经营水产品的商户,紧张经营鱼、虾、蟹等各种水产品。2021年5月7日,奉贤区市场监管局委托上海中维检测技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刘某经营的水产品进行抽样考验。2021年5月14日,收到上海中维检测技能有限公司出具的考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梭子蟹考验项目镉实测值为1.5mg/kg,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哀求,考验结论为不合格。司法职员立即将考验报告投递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哀求。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4日从上海市宝山区博鑫水产行共购进梭子蟹21公斤,进货总金额1550元。购入时网络并留存了供货商干系业务执照、进货单据,但无法供应食用农产品合格干系证明材料。购入后,当事人将上述梭子蟹放在村落庄园农贸市场51号摊位进行发卖,发卖金额为1885元,至考验报告投递时,该批次梭子蟹已全部售完或自然去世亡。去除抽检职员买样金额和本钱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共计237.4元。
同时,奉贤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宝山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源头追查。
当事人发卖经考验不合格的梭子蟹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发卖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供应供货商的资质及进货单据,主不雅观上并无故意行为,积极合营调查,经营期间未造成食品安全事宜等危害后果。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发卖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以及《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公民币237.4元、罚款公民币5000元的行政惩罚。
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樟宏小吃店违法经营不合格水产品案
当事人上海市虹口区樟宏小吃店经营小型餐饮做事。2021年5月10日,虹口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虹口区乍浦路430号底层店招为“樟宏小吃店”的上海市虹口区樟宏小吃店进行食品安全检讨,当场对其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清江鱼”“鲶鱼”予以抽样检讨,并委托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公司对样品进行考验。经该公司考验,上海市虹口区樟宏小吃店经营的“清江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和“鲶鱼”地西泮项目都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之哀求,考验结论都为不合格。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5月24日向当事人投递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考验结果关照书》和《考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同时奉告当事人立即整改,当事人将上述“清江鱼”和“鲶鱼”剩余货品全部自行销毁。
经查明,上海市虹口区樟宏小吃店于2021年5月10日从宝山辉煌水产行购进上述不符合食品标准的“清江鱼”和“鲶鱼”,用作其“烤鱼”菜品的质料,上述“清江鱼”和“鲶鱼”两款货品货值金额共计198元,违法所得42元。虹口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线索抄告宝山区市场监管局。
当事人利用禁止经营的食品作为食品质料的行为,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干系规定,鉴于在案件调查中,上海市虹口区樟宏小吃店积极合营司法职员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供应干系证据,根据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第四款以及《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惩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2元整;二、罚款公民币5000元整。
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尹某违法经营活体河豚鱼案
当事人尹某为金山区某大型农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主营海鲜、淡水产品。2021年4月16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司法职员对该农贸市场进行日常巡查时创造,当事人摊位鱼缸内存放有23条活体河豚鱼(合计6.2kg)在售,现场当事人无法出示该批次河豚鱼养殖基地备案凭据、进货记录以及发卖备案凭据,涉嫌违反《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关照》((农办渔〔2016〕53号))的规定。司法职员当场对涉案摊位鱼缸采纳查封逼迫方法,并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对上述23条活体活体河豚鱼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上述送检鱼类品种为暗纹东方鲀。
因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未进行进销存记录并保存干系凭据,根据司法职员现场查见的送货单记录以及对库存暗纹东方鲀称重记录,终极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公民币928.8元,违法所得为公民币27元。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关照》(农办渔〔2016〕53号)规定:“三、养殖河鲀应该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发卖。加工企业的河鲀应来源于经农业部备案的河鲀鱼源基地。”“十、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
当事人经营上述活体暗纹东方鲀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发卖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一)项之规定,构成“违法经营国家为防病等分外须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进销存记录并保存干系凭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发卖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金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惩罚如下:1.警告;2.罚款(公民币):壹拾贰万圆整;3.没收违法所得(公民币):贰拾柒圆整;4.没收涉案暗纹东方鲀23条(合计6.2kg)。
责编:闫明清
审核:尹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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