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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收集经营监督治理办法》宣告(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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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件:扮装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收集经营监督治理办法》宣告(附全文)

国家药监局

2023年3月31日

附件

扮装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扮装品网络经营和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做事行为,担保扮装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康健,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扮装品监督管理条例》《扮装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扮装品网络经营、供应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做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扮装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做事经营扮装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通过自建网站以及其他网络做事经营扮装品的,应该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的责任。

第四条 卖力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该坚持鼓励创新、原谅谨严、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鼓励利用信息化技能手段开展监督管理事情,担保扮装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卖力组织辅导全国扮装品网络经营、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做事的监督管理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公民政府卖力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职责卖力本行政区域内扮装品网络经营、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做事的监督管理事情。

第六条 扮装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扮装品网络经营活动、供应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做事,应该遵守扮装品法律、法规、规章、逼迫性国家标准和技能规范,依法诚信经营,担保扮装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 卖力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该与干系部门加强协作,勾引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等共同参与扮装品网络经营市场环境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培植,促进扮装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二章 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管理

第八条 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依法承担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管理任务,建立实名登记、日常检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扮装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履行。

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哀求制订平台做事协议和交易规则,个中有关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做事质量保障、消费者权柄保护等内容应该包括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主体资质审核、产品信息发布规则、违法行为处置等方面的哀求。

第九条 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设置扮装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质量安全管理职员。
扮装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质量安全管理职员卖力建立并履行扮装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的日常检讨。

第十条 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哀求申请入驻平台的扮装品经营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办法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韶光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3年。

第十一条 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建立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日常检讨制度,日常检讨包括入网产品信息发布检讨、日常经营行为检讨等。

日常检讨应该制订检讨操持,明确检讨工具、检讨频次、检讨内容,并形成检讨记录。
检讨记录应该至少包括检讨的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身份信息、检讨内容、检讨结果、处置方法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 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在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入驻平台发布扮装品产品信息时开展检讨,核实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发布的产品名称、分外扮装品注册证编号、产品实行的标准编号等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的同等性。
鼓励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信息化等技能手段开展入网产品发布信息检讨。

第十三条 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根据产品风险情形,定期组织对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开展日常经营行为检讨,重点检讨以下内容:

(一)检讨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经营的扮装品是否存在未经注册或者未备案、冒用他人扮装品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等情形;

(二)检讨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展示的扮装品标签等信息是否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同等;

(三)检讨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展示的扮装品标签信息是否存在昭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浸染、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等法律法规禁止标注的内容。

鼓励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定期对入网经营的扮装品采纳抽样考验等办法进行质量安全监测,排查入网扮装品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第十四条 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主动网络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抽样考验、停息或者停滞经营扮装品等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公开信息,并及时开展平台内自查。

第十五条 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开展日常检讨、监管公开信息自查等质量安全管理活动或者收到卖力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信息通报等办法,创造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存在违法经营扮装品行为的,应该依法或者依据平台做事协议和交易规则采纳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方法及时制止。

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创造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应该依法或者依据平台做事协议和交易规则立即停滞向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供应电子商务平台做事:

(一)因扮装品质量安全干系犯罪被公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二)因扮装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惩罚的;

(三)被卖力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作出吊销容许证、责令停产停业等惩罚的;

(四)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创造的违法经营扮装品行为采纳方法及时制止后,对付下列涉及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信息的环境,应该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将干系情形及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涉嫌违法经营的线索报告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容包括涉及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的主体信息、涉及产品的信息、质量安全重大信息干系情形解释、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已做出的处置方法等信息:

(一)因利用入网经营的扮装品导致人体全身性危害、危及生命或者造成去世亡的;

(二)有证据表明入网经营的扮装品中利用禁用质料或者造孽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康健物质的;

(三)入网经营的扮装品存在其他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卖力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该对涉嫌违法经营的线索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认为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该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关照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十七条 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每季度将本平台创造的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以及处置方法书面报告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审核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书面报告,创造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采纳必要方法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或者未按哀求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涉嫌违法经营线索的,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为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依法履行扮装品信息表露等责任供应必要的技能支持和做事。

鼓励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卖力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

第十九条 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加强对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干系法规知识的宣扬培训,宣扬培训内容应该包括扮装品干系法律法规、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法律责任和法律任务、平台做事协议和交易规则、扮装品信息发布哀求等。

第三章 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管理

第二十条 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应该建立并实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分外扮装品注册证或者普通扮装品备案信息、扮装品的产品质量考验合格证明并保存干系凭据,如实记录扮装品名称、分外扮装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扮装品备案编号、利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购进日期等内容。
经营儿童扮装品的,还应该查验儿童扮装品标志,并对所经营儿童扮装品标签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进行核对。

第二十一条 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应该履行扮装品信息表露的责任,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表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同等的扮装品标签等信息。
表露的扮装品标签信息应该包含其所经营扮装品标签的全部内容,个中产品名称、产品实行的标准编号应该在其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以笔墨形式展示;表露的其他有关产品安全、功效流传宣传的信息应该与其所经营扮装品的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标签信息和功效流传宣传依据择要的干系内容同等。

鼓励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展示其所经营扮装品的分外扮装品注册证或者普通扮装品备案信息。

第二十二条 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应该积极合营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日常检讨、监管公开信息自查等质量安全管理活动,及时、准确地向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供应干系产品信息,并合营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纳必要方法掌握风险。

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应该关注所经营扮装品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公开信息,对付经卖力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抽样考验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特定批次扮装品,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应该立即停滞经营。
抽样考验涉及检出禁用质料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康健物质、儿童扮装品不符合规定等环境的,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应该立即停滞经营不符合规定的特定批次产品;对付同一品种的其他批次产品,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仍连续经营的,应该以显著办法对该扮装品抽样考验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公开信息或者扮装品注册人、备案人针对产品抽样考验不符合规定开展自查的情形报告予以公示,干系信息应该持续公示一年,供消费者选购时参考。

第二十三条 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创造所发卖扮装品存在质量毛病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康健的,应该立即停滞经营,并关照干系扮装品注册人、备案人。
扮装品注册人、备案人应该依法履行召回。
扮装品注册人、备案人、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未依法履行召回或者停滞经营的,卖力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实在行召回或者停滞经营。

第二十四条 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应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扮装品标签标示的哀求贮存、运输扮装品,定期检讨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利用期限的扮装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卖力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扮装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履行监督检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各级卖力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利用技能手段加强对扮装品网络经营和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做事等活动的网络监测。
卖力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该加强与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信息共享,鼓励其对本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开展网络监测。

卖力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监督检讨、网络经营监测创造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卖力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扮装品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监督检讨时,有权依法采纳下列方法:

(一)对开展扮装品网络经营和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做事有关场所履行现场检讨;

(二)对网络经营的扮装品进行抽样考验;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扮装品网络经营活动有关的条约、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

(四)网络、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扮装品网络经营活动有关的电子数据;

(五)讯问涉嫌从事违法扮装品网络经营活动确当事人,向与涉嫌违法的扮装品网络经营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造孽人组织调查理解有关情形;

(六)对不符合逼迫性国家标准、技能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康健的扮装品及其质料、直接打仗扮装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依法采纳查封、扣押方法;

(七)对违法从事扮装品网络经营活动的场所依法查封;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纳的其他方法。

第二十七条 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做事经营扮装品的扮装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卖力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统领,个中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扮装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滞供应电子商务平台做事等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领。

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卖力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统领。
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卖力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先行创造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统领。

不具备统领权的卖力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先行创造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涉嫌违法经营线索的,应该初步网络和固定证据,并将涉嫌违法的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址、产品页面图片、网址链接等移交至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卖力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八条 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卖力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经调查认为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涉及扮装品质量安全的,应该及时向扮装品标签标示的扮装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任务人住所地同级卖力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通报干系信息。
扮装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任务人住所地卖力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收到通报信息后,应该及时组织开展监督检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卖力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创造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所经营扮装品造成人体侵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康健,依法哀求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纳必要处置方法掌握风险的,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予以合营。

卖力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创造存在本条第一款环境的,经研判认为须要采纳必要处置方法掌握风险的,应该逐级报告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干系产品情形关照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依法或者依据平台做事协议和交易规则采纳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方法掌握产品风险。

第三十条 省级、设区的市级卖力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因监督检讨、案件调查等事情,须要调取平台内扮装品经营者信息、产品信息、交易记录、物流快递等干系信息的,应该向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出具帮忙调查函,解释须要调取的材料、信息和时限哀求。
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予以供应,并在技能方面合营卖力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扮装品网络经营违法行为监测事情。
县级卖力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因监督检讨、案件调查等事情须要调取干系信息的,应该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卖力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由设区的市级卖力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帮忙调取干系信息。

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哀求供应有关材料、信息的,卖力开展调查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将有关情形通报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卖力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该在扮装品网络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和案件调查中加强协同合营。

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向其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通报本行政区域内扮装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设置的扮装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卖力人或者质量安全管理职员信息。

第三十二条 对网络经营的扮装品进行抽样考验按照扮装品抽样考验有关规定实行。

第三十三条 卖力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扮装品网络经营行为的技能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履行行政惩罚或者采纳行政方法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入口扮装品的,不适用本办法,应该遵守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入口商品监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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