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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盐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扬案
2022年3月8日,射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测信息分发系统监测线索,对盐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在其开设的网店上架商品“改动”抑菌液,并在无干系依据的情形下为该商品增加“去除灰趾甲”等涉及疾病治疗功效的宣扬内容,以达到增加搜索关键词、吸引消费者的目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在经营活动中虚假宣扬商品功能的行为,司法机关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的行政惩罚。
案例2:盐城某珠宝店履行稠浊行为案
2022年2月24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线索,对盐城某珠宝店进行检讨。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17日在某平台上直播发卖商品时,因两只足金戒指上的标识与CARTIER INTERNATION AG(以下简称卡地亚)的注册牌号近似,为尽快发卖该商品,即在直播间将商品的名称设定为“卡家格局足金戒指”。
调查时当事人承认“卡家”为“卡地亚”的意思。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稠浊行为,司法机关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惩罚。
案例3:盐城某加油站违法有奖发卖及陵犯消费者权柄(不公正格式条款)案
2022年5月25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盐城某加油站在匆匆销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进行司法检讨。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22日起开展“粽情端午钜惠全城”附赠式有奖发卖活动,并通过企业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及在经营场所内摆放展板等办法进行宣扬。但在宣扬内容中未明确公布全部奖品的数量、种类、品名、规格等信息,并在微信"大众年夜众号新会员注册模块及现场展板上标注有“活动终极阐明权归某加油站所有”等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违法有奖发卖和陵犯消费者权柄的行为。司法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匆匆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违法有奖发卖的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惩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柄行为惩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陵犯消费者权柄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惩罚。
案例4:盐城某饰品店利用微信朋友圈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
2022年2月25日,阜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盐城某饰品店进行检讨。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份通过朋友在深圳某珠宝交易中央摊位上购买了6个“冰墩墩”小挂件。2022年2月11日,当事人在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授权容许的情形下,将店内饰品与“冰墩墩”小挂件搭配,并拍摄照片与视频发布在微信朋友圈进行宣扬发卖。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司法机关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滞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惩罚。
案例5: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含有投资回报承诺的房地产广告案
2021年7月6日,盐城经济技能开拓区综合行政司法局受盐城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根据举报线索,对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展调查。
经查,2019年10月中旬,当事人代理发卖盐城某置业有限公司开拓的99间商业用房,并在微信平台上发布房地产广告。广告中含有“前三年8%的回报可直接抵扣房款,后二年每年5%的回报加实际租金2:8分成按季度补贴客户”等宣扬内容,涉案房产金额为7842万余元,涉案购房业主90余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发布含有投资回报承诺的房地产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有关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内容的规定,司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90万元的行政惩罚。
案例6:盐城某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及虚假广告案
2021年12月7日,盐都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讨中,创造盐城某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
经查,当事人在其自运行的微信公众年夜众号上宣扬推广医院的康复诊疗做事,发布了含有患者的名义和形象、患者病情、当事人诊疗方案以及患者的康复治愈效果等宣扬内容的文章,该内容均为在当事人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的患者真实案例。此外,当事人不具有高压氧舱资格,在"大众年夜众号上宣扬的高压氧治疗中央举动步伐图片、医疗设备图片,实为盐城市第一公民医院北院区的干系举动步伐图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广告的行为,司法机关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干系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两个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罚款10万元(合计20万元)的行政惩罚。
案例7:盐城某技能有限公司陵犯“台达”注册牌号专用权案
2022年7月22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讨中,创造盐城某技能有限公司涉嫌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商品。
经查,“台达”的牌号注册人为台达电子工业株式会社。2022年1月起,当事人未得到“台达”牌号注册人的容许,生产标注有“TAIDA”和“台达变频器”等字样的变频器,并通过其在某平台注册的网店对外发卖产品,违法经营额144万余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司法机关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等干系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滞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变频器、罚款55万元的行政惩罚。
案例8:盐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食品经营容许证案
2021年12月8日,射阳县市场监管局在专项司法检讨中,创造盐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食品经营容许证。
经查,当事人卖力射阳某外卖平台日常运行、业务管理等全部干系事宜。2021年7月18日起,当事人明知某餐饮店、某奶茶店、某汉堡店、某面馆等4家餐饮做事供应者未取得食品经营容许证,仍放松审查条件许可餐饮做事供应者进入该外卖平台开展外卖点餐业务,当事人按照点单金额的23%收取平台做事费,累计收取商家做事费3527.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食品经营容许证的行为,司法机关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27.5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惩罚。
案例9:盐城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经营未经国家逼迫性产品认证的闪光跳跳球案
2022年8月11日,滨海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盐城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某网站供应商购进600个闪光跳跳球玩具,该玩具主体由塑胶材料制成,玩具合格证及外包装均未见中国逼迫性产品认证“CCC”标志。购进后,当事人在其网店共发卖108个闪光跳跳球,获取违法所得215.12元。当事人未能供应该玩具有效的逼迫性产品认证证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发卖列入逼迫性产品认证目录但未经认证的产品,鉴于其经营货值金额较小,且及时下架上述产品,未对人体康健或者安全造成危害,司法机关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5.12元的行政惩罚。
案例10:江苏某康健科技有限公司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扬案
2022年7月6日,阜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盐城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的618期间网络交易监测违法线索,对江苏某康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其网店内上传了其发卖的汗蒸房产品干系信息,以及产品图片、性能先容等内容,宣扬内容有:汗蒸有一定的减肥效果、可以预防三高,负离子可以增强人体免疫力、降落血压、防治老年病、延缓朽迈,某保险公司的大额保险赔付高达800万等。上述宣扬内容与其发卖的汗蒸房产品紧密相连,误导消费者认为该汗蒸房产品具有上述宣扬的性能。当事人未能供应干系科学认证依据,也未能供应汗蒸房产品质量任务保险的证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对其发卖的汗蒸房产品性能和产品质量任务保险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扬。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删除上述虚假宣扬内容。司法机关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惩罚。
案例11:盐城某蔬菜店发卖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2年8月29日,盐城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上海某检测机构对盐城某蔬菜店发卖的老姜、长豇豆进行抽样考验。2022年9月6日,上海某检测机构出具了两种蔬菜的考验报告,报告载明啶虫脒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哀求,考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9月22日,亭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备案调查。经查,2022年8月29日,当事人从某农贸市场某一经营户处购进了长豇豆、老姜等蔬菜,购进后在某平台店铺进行发卖。
当事人对考验报告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复检。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属于发卖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鉴于涉案蔬菜数量较小,且当事人积极合营调查,司法机关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的行政惩罚。
案例12:盐城某衣饰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案
2022年6月28日,盐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盐城市市场监管局专利专项监测违法线索,对盐城某衣饰有限公司开展检讨。
经查,2022年4月13日,当事人在其网店上制作了作战靴和迷你折叠小刀的发卖页面。当事人在作战靴发卖页面中宣扬该商品“专利功能尼龙扣”,在迷你折叠小刀发卖页面中宣扬该商品“专利设计、7项专利设计”。
当事人无法提交2种商品的专利证书或干系授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上也未查询到以当事人为申请人的上述专利付与信息。当事人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司法机关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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