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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有人认为,网购平台设置评价期限并无欠妥。平台已经供应了相应的评价路子,也给了消费者一定韶光去评价。在约定期限内,消费者没有做出评价,可视为主动放弃评价权,平台并没有任务。
有人则质疑,消费者有选择评价韶光的自由,可以当时进行评价,也可以利用过一段韶光后再评价。随意对消费者的评价韶光进行限定,涉嫌变相剥夺消费者的评价权。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供应对平台内发卖的商品或者供应的做事进行评价的路子。不过,对付网购评价是否应有韶光期限,法律并未明确。干系谈论正好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网购评价机制有待完善和明确。
从法理上讲,任何权利都有边界,打官司尚且有诉讼时效,消费者行使评价权也不应是无期限的。否则,消费者对付几年、十几年前的订单进行评价,评价的真实性、有效性难免缺少担保,平台和商家也难以对付评价内容进行核实。就此而言,应通过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商品类型,给评价期限设一个“下限”,规定不得低于多少天,从而避免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认知不合,也可以匆匆使消费者及时行使权利作出评价。
来源: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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