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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科技公司研发一款名为“探针盒子”的电子产品,该电子产品用于网络手机用户的个人信息。2017年12月,该科技公司与成都某实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成都某实业公司发卖涉案产品,协议有效期一年。条约签订后,双方分别履行了交货和付款责任。
后成都某实业公司又分别与天津某科技公司及其上级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因政府限定利用等政策缘故原由导致条约不能连续履行,以及因法律和法律问题不能正常在市场发卖,成都某实业公司可哀求对方回购相应产品并退还担保金。2019年,中心电视台“315”晚会宣布了涉案产品获取手机用户信息的情形:涉案产品不仅可以网络用户手机号码,乃至可以对用户进行精准画像。当用户手机无线局域网处于打开状态时,涉案产品能迅速识别出用户手机的MAC地址,经系统后台大数据匹配,就可以转换出用户的手机号码,继而拨打骚扰电话等。媒体曝光后,成都某实业公司以产品违法已停滞发卖为由,起诉哀求天津某科技公司回购未售出的276套产品、退还担保金并承担利息丢失。
审理期间,天津一中院对涉案产品的利用功能进行了充分调查,确认产品具有未经赞许网络不特定人手机MAC地址的功能,且该功能是产品的紧张卖点。
法院认为,虽然手机MAC地址本身不能识别用户的身份,但与其他信息相结合,可以获取该手机用户的电话号码,因此,手机MAC地址属于法律规定的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信息。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该当经自然人本人赞许,而涉案产品的紧张功能是不经用户赞许即网络其个人信息,属于造孽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工具,因此应认定涉案产品为违法产品。双方当事人买卖造孽获取不特定人个人信息的产品,违反了法律的逼迫性规定,并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遂讯断确认涉案条约均无效。
同时,从产品的功能来看,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条约时,均应明知涉案产品属于造孽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工具;从双方在条约中特意约定因政府限定利用等政策缘故原由导致产品不能正常发卖的法律后果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在订立条约时即已意识到产品可能会涉嫌违法,双方连续订立并履行条约的行为,实为对法律的试探和寻衅。在这种行为被认定违法并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任何一方欲通过诉讼得到法律保护的要求均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终极讯断,驳回成都某实业公司哀求对方回购产品、退还担保金并承担利息丢失的诉讼要求,对天津某科技公司因出售涉案产品所取得的货款325680元、担保金5万元以及成都某实业公司购买的276套产品予以收缴。该案讯断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该案涉案产品具有分外性,是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发展的新兴产物。法院在审理中坚持了以下审理思路:一是准确界定产品性子。手机MAC地址虽非传统的能够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但与其他信息结合后就能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的手机号码,属于未经用户赞许即网络手机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安全法关于网络个人信息须经该自然人赞许的法律规定。因此,涉案产品属于违法产品。二是依法认定条约效力。双方当事人签订条约虽是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在查明涉案产品违法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依法否定涉案条约的效力,表明法律审判对此种交易行为不予保护的态度。同时,在双方就违法签订的条约产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希望得到法律保护的要求均不应得到支持。三是充分表示代价导向。在对个人信息安全与信息利用进行代价考量时,不应对个人信息的种类作狭义理解,应着重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戒备在利用互联网做事时可能涌现的侵害人身和财产权柄的风险。同时,在发布涉案条约无效时,秉持任何一方均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基本法理和社会认知,讯断驳回买方诉请的同时,将卖方取得的货款和担保金以及涉案违法产品依法予以收缴,表示了法律制裁造孽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光鲜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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