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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温州市苍南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消保委精选公布了十一个消费维权案例,旨在以范例案例,提升市民维权意识。参考他人前车之鉴,保护钱包不要“中招”,才能放心购物,安心消费,快来看看吧!
一、侵害消费者合法权柄案(1)
【案例简介】2017年3月上旬,消费者李女士购买了位于龙港某房地产公司开拓的住宅房屋一套,开拓商关照李女士修正条约,哀求将房屋产权由“住宅”变动为“商铺”。李女士武断不同意,当即向苍南县消保委龙港分会投诉。
【处理结果】2018年3月15日,龙港分会借助龙港市监局的消费者权柄保护轇轕平台,牵头辖区内七家状师事务所,并联合龙港市监局、龙港法庭、公循分局、法律局、综治局等多家单位共同派员组建消费维权“金牌调度团队”。苍南县消保委龙港分会在接到李女士的投诉后,通过“金牌调度团队”以及龙港新闻媒体的共同努力组织投诉双方进行调度。经由龙港法庭大力合作,将调度协议提请法院进行法律确认,李女士终极拿回了60余万元的购房款。
【案例评析】由于投诉双方出于对彼此的不信赖,被诉方龙港某房地产公司开拓哀求先通过修正条约,将房屋产权由“住宅”变动为“商铺”,并且龙港法庭的法律确认后再予以退款;投诉方认为自己的权柄无法确认,拒不妥协。经调度后,龙港法庭发出民事裁定书,确认调度协议有效,确保协议的法律效力和正常履行,李女士吃下“定心丸”,投诉得以顺利办理。
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柄案(2)
【案例简介】2018年4月份,消费者宋某某创造在苍南县灵溪镇某保健品店购买的阿胶桨、阿胶属过期产品,当即向苍南县消保委灵溪分会投诉。
【处理结果】通过消费者供应的实物、票据等证据,创造该店出售的阿胶桨过期4个月,阿胶整整过期1年多4个月,这家保健品店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为了不打草惊蛇,灵溪分会接到投诉后,迅速将该投诉件启动“诉转案”处理程序,司法职员依法前往实地检讨,在该店的柜台上依法查获过期鲜人参汁、免疫白蛋白、阿胶糕、冬虫夏草等保健品共计11盒,经调度,消费者依法获一赔十,共计2000元;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备案查处。
【案例点评】本案的成功调度和启动“诉转案”程序,一方面约束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有效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戒备侵权行为再次发生,同时,树立市场监管部门的司法威信。
三、发卖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商品案
【案例简介】2018年7月初始,当事人苍南县某某母婴用品商行从苍南县某某副食品商行(另案处理)分别以95元/包、75元/包价格购进商品外包装上标注与(美国)宝洁公司注册牌号“pampers”(牌号注册证第1413546号)、“幚寳適”(牌号注册证第236233号)近似的“panmerbaos”牌号及喷鼻香港幚寳藡(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中“幚寳藡”字样的纸尿裤48包、学步裤32包,而后在其开设在苍南县龙港镇宫后路某某号的苍南县某某母婴用品商行分别以100/包、90元/包价格对外发卖,期间共发卖标注“panmerbaos”牌号及企业名称中“幚寳藡”字样的纸尿裤30包,发卖额3000元;学步裤14包,发卖额1260元,合计发卖额4260元。
【处理结果】该行为于2018年9月14日被县市监局龙港分局依法查获。上述物品经(美国)宝洁公司授权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为非(美国)宝洁公司授权发卖,系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第(三)项“发卖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属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行为。鉴于当事人不知道发卖的上述涉案商品是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商品,并能证明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解释供应者,县市监局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苍南县某某母婴用品商行责令停滞发卖。
【案例点评】这是一起范例的“傍名牌”违法行为。本案侵权纸尿裤生产企业利用“帮宝适”产品商业信誉和商品荣誉,通过利用与“pampers 帮宝适”牌号附近似的“panmerbaos”牌号、喷鼻香港幚寳藡(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和相类似的包装装潢,从而造成对纸尿裤来源进行稠浊目的,使消费者误认是“帮宝适”产品,达到其扩大发卖的目的。该行为既陵犯了“帮宝适”牌号专用权,也危害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柄。县市监局在加强打击查处的同时,也希望宝妈们在购买此类产品时务必要仔细辨认,以掩护宝宝身心康健。
四、虚假宣扬发卖医疗东西案
【案例简介】2018年4月26日始,苍南县某某医疗东西经营部在位于苍南县龙港镇巴曹社区某某号的经营场所从事发卖由武汉康喜科技开拓有限公司生产的KX-9000型电位治疗仪。当事人苍南县某医疗东西经营部通过免费体验吸引顾客、在顾客体验过程以讲课办法、在经营场所内摆放宣扬牌及发放宣扬单等办法向消费者宣扬利用KX-9000型电位治疗仪具有治疗“神经、呼吸、骨骼、消化等系统疾病、肩周炎、颈椎病、背痛、腰肌劳损、腰椎间盘突出、腿枢纽关头痛等慢性疼痛;头晕、失落眠、便秘、眼睛模糊、耳鸣、泌尿系统症状等疲倦综合征;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冠心病等慢性疾病”、具有“净化血液、调节神经、调节平衡、抗朽迈”等功效。实际上KX-9000型电位治疗仪适用范围为:失落眠、便秘、腰腿痛、头痛等神经功能性疾病的康复理疗和日常保健。当事人对电位治疗仪的功能进行浮夸宣扬,以此引起消费者误解,属于对商品用场的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扬。
【处理结果】该行为于2018年5月3日被县市监局龙港分局依法查获。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属于对商品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扬行为。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苍南县某某医疗东西经营部处以罚款500000元。
【案例点评】这是一起范例的医疗东西会销虚假宣扬案。与一样平常虚假宣扬案件比较,会销虚假宣扬案件有三大新特点:1、会销工具固定化,不法经营者一样平常会把发卖目标锁定在戒备意识差的老年人群体,2、发卖模式套路化,不法经营者常日都是采取免费赠予小礼品、免费体验(检)、专家讲座问诊等形式骗取老年人信赖,为其推销产品作铺垫,3、虚假宣扬格式化,不法经营者会针对老年人身上常日会存在的一样平常康健问题进行故意编造,引起老年人担心,而后对有针对性的对其会销产品预防治疗效果进行虚假浮夸宣扬,千方百计欺骗勾引老年人购买其价格昂贵的产品。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老年消费者,当心保健品、医疗东西会销陷阱,理性消费,切勿病急乱投医。
五、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例简介】当事人苍南县某某纸绳有限公司为了能博取消费者的关注、增加交易机会,于2018年6月份始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的苍南县某某纸绳有限公司先容页面中、虚假标称生产该产品的设备先后得到多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年发卖纸绳手挽达3亿只、环保纸绳达2000吨等信息。经查实:苍南县某某纸绳有限公司尚未取得上述产品的专利号、无法证明该公司年发卖纸绳手挽达3亿只、环保纸绳达2000吨的内容。
【处理结果】其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取得专利权的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和广告利用数据不真实的违法广告行为。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县市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滞发布广告,惩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
【案例点评】现在市场竞争激烈,商家(经营者)采取各种办法推广自已的商品无可厚非,但必须诚信经营,遵守干系法律法规,不得无中生有、虚构事实,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欺骗消费者。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干系产品时,不能轻信经营者对其的广告宣扬,或者被其五花八门的广告用语迷惑,要看重产品的本色、商家书用及消费者口碑。
六、明知为违法食品供应经营场所案
【案例简介】2017年9月8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职员根据干系线索对位于苍南县灵溪镇某某街的苍南县某某水产冷藏有限公司的冷库进行司法检讨,检讨创造该冷库存放无标签标示的冷冻肉制品7吨余,货值金额40余万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无法供应上述合法考验检疫证照,司法职员现场依法对上述产品采纳扣押方法。后续调查过程中,县市监局将货主黄某移送公安处理,2018年5月10日,对苍南县某某水产冷藏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10000元。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苍南县某某水产冷藏有限公司在明知黄某储存的冷冻肉制品无标签标识,且无法供应考验检疫证明的情形下,仍为其供应存储场所。应责令停滞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柄受到危害的,应该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任务。
七、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案
【案例简介】2018年2月2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苍南县灵溪某某水产品加工厂进行司法检讨,在当事人成品仓库创造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海之蓝紫菜”10880包。经查,当事人为延长食品的保质期,增加发卖韶光,将标注的生产日期延后。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县市监局对当事人处以58000元的罚款。
【案例点评】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终极发卖单元的日期,和食品的保质期相对应,担保消费者在符合食品生产实行标准的有效期内安全食用。在实践中,个别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随意标注食品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的违法行为,有的推后标注生产日期,涌现“早产”食品,通过推迟标注生产日期,实际变相延长了面包的保质期,等到保质期附近的时候,消费者购买的就已经是过期食品了,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
八、利用过期的医疗东西案
【案例简介】2018年4月11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职员对位于苍南县灵溪镇某某路的苍南某某口腔医院进行监督检讨,在该医院业务场所综合诊疗室内创造有齿科藻酸盐印模材料等过期医疗东西,过期东西未与未过期医疗东西进行区分,部分医疗东西还摆放在操作台面上,与正常东西稠浊利用。
【处理结果】司法职员现场对上述医疗东西采纳扣押方法。根据《医疗东西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县市监局对该医院处以30000元的罚款。并责令该医院定期对院内的医疗东西进行检讨,创造近效期的医疗东西要及时清理,避免此类事宜再次发生。
【案例点评】医疗东西的利用事关广大公民群众的身体康健和生命安全,作为治病救人的医疗机构在利用医疗东西时,必须强化管理,规范操作,增强安全意识和任务意识,恪守干系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哀求,确保利用医疗东西的安全有效,否则,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九、利用不合格电梯案
【案例简介】2018年6月14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苍南某某电梯维保公司进行检讨,创造该公司在维保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在规定韶光内维保;2.维保记录韶光与实际维保韶光不符。当事人未严格按照电梯安全技能规范哀求维保,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处理结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掩护保养单位应该在掩护保养中严格实行安全技能规范的哀求,担保其掩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卖力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方法,担保施工安全。”规定,属于电梯的掩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能规范的哀求,进行电梯掩护保养的行为。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
【知识遍及】
1.电梯为什么要进行掩护保养?电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已经非常遍及并且扮演着越来越主要的角色,那么电梯到底是指什么呢?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走运送人、货色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中华公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就明确规定电梯是特种设备的一种。同时电梯作为一种机电设备,为了能让其正常运转、延长利用寿命、肃清安全隐患,以是,干系法律法规规定电梯要进行相应的掩护和保养。
2.电梯掩护保养的内容有哪些?电梯的掩护保养紧张是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讨、调度,改换不符合哀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哀求,担保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电梯掩护保养的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
3.电梯利用单位如何选择电梯维保单位?《中华公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梯的掩护保养应该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容许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日常掩护保养的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容许证》,并在容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事情。同时,维保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业务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
以是,电梯利用单位在选择维保单位时必须要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同时根据电梯的利用单位的实际情形对维保单位进行选择。
十、无证生产食品包装袋案
【案例简介】苍南县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根据市局“亮剑2号”行动支配,在网络批发发卖平台上对本地生产的产品进行搜索,创造苍南县某某塑膜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批发网平台上宣扬该其生产的cpp薄膜可用于食品包装袋。2018年10月14日,稽查大队组织司法职员对该公司进行检讨,现场检讨创造该公司正在生产薄膜产品,司法职员在该公司成品仓库创造有cpp薄膜共计1500kg,司法职员现场出示该公司在网站上宣扬页面的截图,该公法律定代表人现场承认该cpp薄膜是用于食品包装袋,且该公司现场无法供应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容许证证书,涉嫌无证生产,县市监局现场扣押上述产品,并对该公司进行备案调查,经查明,司法职员现场查获的食品用cpp薄膜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11日至10月12日,货值12000元。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容许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苍南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1500kg无证生产的食品用薄膜,并处公民币罚款15000元整的惩罚决定。
【法条链接】食品用包装袋、食品用薄膜等直接与食品打仗的材料,均属于列入工业产品生产容许证目录的产品,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容许证管理条例》第五的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容许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卖或者在经营活动中利用未取得生产容许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十一、生产不合格皮凉鞋案
【案例简介】2018年初,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苍南县某某鞋厂进行司法抽样,该厂生产的皮凉鞋经温州市质量技能监督检测院考验,结论为“耐折性能”不符合标准哀求。2018年5月16日,司法职员向生产企业苍南县某某鞋厂投递了考验报告,该生产企业对考验结果无异议。经查明,该鞋厂共生产了300双男士皮凉鞋,并将以该款不合格皮凉鞋充当合格品发卖给某皮凉鞋网络发卖公司,货值共计1260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伪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伪装合格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不属于初犯且在二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受过行政惩罚,因而给予当事人从重惩罚。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没款32000元。
【法条链接】《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伪装合格产品”。《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伪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滞生产、发卖,没收违法生产、发卖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发卖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原标题《请当心这些“坑”!
2018苍南消费维权范例案例公布》,编辑 谢甜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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