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2:13:11
□ 本报 张雪泓
□ 本报演习生 屈羿辰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公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造孽售卖窃照器材案。
被告人林某因犯造孽发卖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经查,林某在经营网店期间,多次被客户问及能否供应组装“隐私摄像头”做事。受利益使令,林某开始为客户组装隐私摄像头,每单获利数百元。
朝阳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2月至11月,被告人林某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形下,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向他人发卖具有秘密录像功能的插排样式的摄像头,累计获利5000多元。经鉴定,林某贩卖的部分摄像头属于窃照专用器材。
庭审时,林某辩称其意识到售卖窃照器材不一定合法,但对客户尽到了奉告责任,客户均向其担保摄像头用于正当用场。林某认为这样自己就可以不用承担法律任务。
据理解,林某售卖的具有偷录功能的摄像头中包含“面板型”摄像头。这种摄像头的外不雅观与普通墙面插座面板无异,但其内部却藏有摄像装置,只要接好内部电线,便可在线偷窥,不易被创造。
朝阳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法治不雅观念淡薄,为获取利益,不顾后续可能引发的违法行为,多次向他人造孽发卖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造孽发卖窃照专用器材罪。鉴于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志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法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惩罚,在案款一并处理。据此,法院作出上述讯断。
宣判后,林某表示不上诉。
本案主审法官说,人们在享受科技为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也面临被透露、滥用的风险。造孽发卖窃听专用器材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极易产生泄密窃密、造孽调查、敲诈打单、电信诱骗等违法犯罪,威胁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安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一旦创造窃听、窃照、窃录情形,应第一韶光报警。对付网络上发卖的窃听、窃照专用设备,不要随意购买利用,否则将面临行政惩罚乃至刑事追责。如遇被偷拍的情形,要及时通过拍照、录视频等办法保留证据并及时报警,以深究偷拍者和经营方的任务。(张雪泓 屈羿辰)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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