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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修正<中华公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履行条例>的决定(搜聚见地稿)》的解释
为贯彻落实党中心、国务院决策支配,进一步加强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掩护消费者合法权柄,我们起草了《关于修正<中华公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履行条例>的决定(搜聚见地稿)》(以下简称《搜聚见地稿》)。现解释如下:
一、《搜聚见地稿》形成过程
《中华公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履行条例》(以下简称《履行条例》)自1997年7月3日发布以来,于2013年、2016年进行了两次修正,在提高烟草制品质量、掩护消费者合法权柄、担保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主要浸染。近年来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市场监管领域涌现了一系列新情形、新问题,有必要对《履行条例》进行修正完善。在前期充分调研、评估和论证的根本上,结合电子烟产品特点和市场发展情形,接管国际监管履历,研究形成了《搜聚见地稿》。
二、修正内容及紧张考虑
本次《履行条例》的修正,将在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香烟的有关规定实行。”紧张考虑是:
(一)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近年来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市场监管领域涌现了一些新情形、新问题,社会各方面非常关注。这次修正紧张是落实党中心、国务院关于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的哀求,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法律依据,并做好与《中华公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主要浸染。
(二)符合电子烟产品特性以及当前国际监管的通畅做法。鉴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与传统香烟在核心身分、产品功能、消费办法等方面具有同质性,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应该参照《履行条例》中关于香烟的有关规定实行。这也与国际上紧张国家和地区对付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办法同等。
(三)增强电子烟监管效能。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履行条例》中关于香烟的有关规定实行,将大幅度提升电子烟监管效能,有效规范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办理电子烟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虚假广告等问题,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柄。
编辑 杨利
来源:工信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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