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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翻新类案件商标侵权司法问题研究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2: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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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翻新的牌号侵权问题在牌号轇轕领域一贯是一个非常繁芜的问题,实践中很多企业一贯饱受该问题的困扰,尤其对工业品公司来说,更是不胜其扰。

旧货翻新类案件商标侵权司法问题研究

究其根本缘故原由,紧张是由于工业品行业的技能门槛高、产品开拓周期长、资金投入大、产品利用寿命较长、市场代价高档特点,为旧货翻新供应了天然的条件和温床。
旧货翻新却可以完备避开这些行业壁垒实现可不雅观的翻新利润。
但是,由于“旧货翻新”的法律定性一贯不明确以及市场管理的不完善,导致“旧货翻新”案件在法律实践中的认定一贯存在较大争议。
我们在很多详细的“旧货翻新”案件中,常常碰着司法和法律机关对该问题的不同认识,有时候乃至相互抵牾,让牌号权利人的维权举步维艰。

从牌号侵权的法律规定和认定角度来看,“旧货翻新”类案件和非“旧货翻新”类牌号侵权案件并没有什么不同,之以是产生不同的认识,其根本缘故原由是由于旧货翻新的商业实际和模式的繁芜和多变导致的。
因此,在“旧货翻新”案件中,须要对牌号权人、干系行为人及社会"大众的法益进行平衡和折衷,何种环境下该当适用牌号权利用尽,要根据回收翻新的详细办法和情形而个案判断和认定,不能一概而论。

一. “旧货翻新”的观点明晰

在谈论“旧货翻新”法律问题之前,我们须要首先明确一下“旧货翻新”的基本观点,即我们在谈论“旧货翻新”牌号侵权问题时详细在谈论什么?这个问题实在包括两个方面:货和标,前者是从“新旧”的角度对“货”进行的评价,即产品是否被“利用”过;后者是从“标”角度对产品利用标识的定性,即利用的标识是否经由“授权”,是否陵犯权利人的牌号权利。
实践中“旧货翻新”类案件每每是多种成分相互交织在一起的,涉及到翻新模式、干系行为人的主不雅观恶意、循环经济促进法、牌号权利用尽等,很多案件中也每每把“货和标”混在一起,乃至混为一谈。
有的案件中还涌现了:纵然是侵权人重新加贴了新的权利人牌号,但“由于是旧货,以是不侵权”的大略粗暴判断逻辑。
实在,这实质上是将一个牌号侵权认定的问题,失落包观点成了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问题,然后又基于旧货是权利人自己生产的产品,以是质量没问题或者没有大问题,而得出牌号不侵权的结论。
虽然从逻辑上看这种推断很荒谬,但确实是很多案例的判断逻辑。
按照这个逻辑,举重以明轻,新品的质量肯定比旧货翻新产品的质量更好,以是OEM代工厂都可以随意生产权利人产品,而不用所谓的牌号授权,也不论授权是否终止,这显然也是不得当的。

以是,在谈论“旧货翻新”问题时,我们必须将其与其余两类比较繁芜的牌号侵权行为进行区分:1)高低端产品的违规升级类案件,比如低端红酒伪装为高端红酒,基本型号工业品伪装高端系列工业品等;2)产品的分装类案件,比如“不二家”糖果分装案、“五芳斋” 礼盒外包装案等。
这两类案件有其独立判断逻辑,不能和“旧货翻新”案件稠浊在一起。
因此“旧货翻新”具有其特定的范围,即已经利用过的正品,这里当然也包括经由翻新的正品,即多次翻新的正品旧货。

回到“旧货翻新”问题,今年4月,深圳市审查院发布了《深圳市审查机关电子产品翻新家当知识产权刑事合规指引(试行)》[1],个中对“翻新”进行了定义:翻新指针对经消费者利用后性能、状态等各方面涌现一定损耗的正品电子产品进行抛光、维修、改换零部件等分外的加工,提高或规复二手电子产品性能、状态等的一系列加工过程。
该定义通过详细行为来阐明了翻新,第一句的前半部分将“翻新的工具”与新品进行了区分,后半部分从详细加工行为列举了翻新的表现形式。
而实践中,“旧货翻新”案件所涉及的“旧货”不限于电子产品,翻新的办法也不仅限于抛光、维修、改换零部件。
对付前者不用赘言,对付后者,比如在2018年中国法院50件范例知识产权案例中涌现的“DOMINO”喷码机主板开机画面显示的牌号,2021-2022年QBPC十佳获奖案例中的AipPods 牌号是通过蓝牙连接配对后显示的牌号等。

二. “旧货翻新”的类型

根据我们的实践履历来看,旧货翻新问题中的“旧货”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①自然退出市场;②产品功能障碍;③非自然淘汰;④剩余代价转用,详细如下:

针对第①种类型,由于这种“旧货”不具有经济翻新的代价,一样平常自然退出市场之后就会自动进入销毁领域,不会涉及牌号侵权问题。
但对付自然退出市场的旧货,须要打消第④种的情形,即虽然自然退出产品本身的流利市场,但是作为物品本身还具有剩余代价,具有转用到其他领域或者反复利用的可能性,比如,由于工业滤芯的等级和标准相对付人用滤芯较低,有的人将人用滤芯转用到工业领域中利用;或者将产品的包装容器回收利用,重新生产产品发卖,比如啤酒、喷鼻香水、矿泉水瓶等回收后,重新灌装发卖,这种情形每每也会构成牌号侵权,比如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利用回收的旧啤酒瓶灌装发卖啤酒是否构成牌号侵权的批复》[2]中记载:“虽然《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规章提倡鼓励从社会上回收玻璃等再生资源,但并不虞味着许可生产企业在利用回收再生资源过程中可以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注册牌号专用权,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应该是在不侵害他们牌号权的条件下的合理利用。
”纵然侵权人在产品上同时也加贴了自己的牌号,但是由于原权利人牌号还连续存在,因此存在“关联关系”稠浊的可能性,构成侵权。

详细办理案件过程中,碰着最多也是最繁芜旧货翻新问题实在是第③种和第④种情形,这两种情形是从翻新的程度不同而进行的划分。
如果由于产品功能本身存在障碍,导致产品无法连续利用而进行的翻新,每每须要对个中的零部件进行维修和改换,比如压缩机的压缩机构破坏,电机破坏等;如果产品利用功能完全,只是由于非正常缘故原由导致产品提前退出了流利和利用市场,这种“旧货”每每不须要做太多的处理,只须要进行大略的洗濯、抛光、喷漆之后即完成了翻新,比如因经营不善倒闭的冷链企业淘汰下来的压缩机,其利用寿命可能还剩下90%。
针对第③和④种情形,如果再进行了重新贴标,就有可能构成牌号侵权或者假冒犯罪。

三. “旧货翻新”侵权认定的困境

在详细旧货翻新类案件中常常碰着的问题紧张有以下两个:

第一, 由于“翻新者”仅仅进行了外不雅观的大略翻新,如洗濯、抛光、喷漆等,并没有改变产品的核心部件,即对旧货并没有进行“本色性改变”,无论是保留了原来的牌号,还是改换了牌号,都不构成牌号侵权。
前者如西门子公司诉兴悦达公司牌号轇轕案[3]、多米诺印刷科学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杜高精密机电有限公司等牌号轇轕案[4],都认为由于商品是牌号权利人的正品的旧货,行为人是对旧货的再利用,以是不构成侵权;后者如西门子公司诉周某牌号侵权案[5]。
对付该种情形,无论是行政、刑事,还是民事诉讼阶段,都会导致侵权无法认定,乃至从某种角度上来看,非本色性改变的旧货翻新实在构成了牌号法的法外之地,这不是权利人希望看到和发生的,也有悖于我国营造良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营商环境的初衷。

第二,由于“翻新者”在进行发卖时,明确奉告或者默示了其交易方产品为“二手翻新”产品,而公安在此类案件侦办过程中,每每也只调查到翻新窝点及其交易方。
对付翻新方和翻新产品采购方而言,他们交易时是明知或者默示知道产品是经由翻新的,这也就导致了在犯罪构成方面缺少主不雅观要件,以是法律机关每每也据此认为不构成犯罪。

实践中,什么情形下构成“本色性改变”以及“犯罪嫌疑人主不雅观明知”,在不同的案件中情形各不相同,这就须要在详细案件办理过程中,和司法法律机关进行大量的沟通和材料搜集准备,要结合产品自身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沟通和证明。
尤其是对付工业品而言,很多时候司法或者法律职员对付工业产品及其行业特性是不理解的,乃至是从来没有打仗过,只能基于普通的生活履历进行的理解和判断,就随意马虎导致缺点的认识和结论。
因此,就须要权利人与司法和法律职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充分的释明,并通过有利的证据加以证明,这一解释过程有点类似专利轇轕案件中权利人说服法官的逻辑,但是牌号类案件中司法和法律职员每每不具有技能背景,以是对权利人的阐明和证明哀求就更高。
比如,对付螺钉这样一个小的机器零部件,在汽车座椅上还是在汽车轮毂上,抑或是在飞灵活员机上,所发挥的浸染是完备不同的,其本色性浸染也完备不同。
以是不同大略的根据螺钉是零部件,而得出对其进行改换不构成本色性改变的结论。
再比如改换了压缩机的支脚,虽然是外围的零部件,但是支脚本身是专利产品,其材质、构造、刚性、抗疲倦性等都有分外标准和严格性能哀求,对压缩机的利用寿命、安全性、噪音等具有决定性浸染,虽然是小的零部件,但是对压缩机而言也是核心部件,擅自改换也可能构成本色性的改变。

四. “旧货翻新”的法律剖析

针对以上两种“旧货翻新”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侵权认定困境,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展开深入的谈论,当然这也是在“旧货翻新”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该当重点关注的问题以及司法沟通构成中须要重点办理的问题。

第一,本色性改变:对付什么情形下的翻新构成本色性改变,实在法律实践中并没有固定的定性和指引,犹如上文所述的“螺钉”一样,不能由于螺钉的小,就认为其不主要,也不能由于螺钉在全体产品中所占的体积比例高,就认为它比较主要。
根据我们大量的实践履历和法律判例来看,对付产品本身的改变与牌号的利用环境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序号

本色性改变(货)

改换(标)

是否侵权

1

2

3

4

(去除改换)

5

(新品)

(分包)

可见,本色性改变并不是剖断侵权的唯一决定成分。
根据实践可以被认定为“本色性改变”的情形包括:

1)主要零部件:如多米诺印刷科学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杜高精密机电有限公司等牌号轇轕案[6]中,法院认为:“杜高公司改装的墨路系统,即便在物理层面上不属于不可分割的部分,但却是喷码机产品正常运行的核心部件,该改装行为本色性改变了商品,商品品质已发生本色变革。

2)主要外不雅观:如之宝制造公司与李广生侵害牌号权及不正当竞争轇轕案[7]中,法院认为:“被告对底部带有涉案标识的打火机进行了激光镭射加工,加工后的打火机附着了原正品打火机原来不具有的图案、装饰,……已经构成本色性改变,构成牌号侵权行为。

3)假冒零配件,如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吴聪、吴灿等侵害牌号权轇轕案[8]中,法院认定:“各被告未经容许在相同商品上利用原告第15180323A号“VIVO”注册牌号,足以导致稠浊,……构成牌号侵权“;

4)零部件加改换牌号:如皋市印刷机器厂与如皋市轶德物资有限任务公司陵犯牌号专用权轇轕案[9],法院认为:“轶德公司先购入他人利用过的“银雉”牌旧印刷机,去除该设备上印有“银雉”牌号的铭牌、改换破损部件并重新喷漆后,再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用户。
这种行为已不是纯挚的修理行为,而是将修整后的“银雉”牌旧印刷机作为轶德公司的产品对外发卖的货色交易行为。
……直接陵犯了牌号权人所享有的牌号专用权,并终极危害牌号权人的经济利益。

因此,本色性改变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和标准,在实际的案件办理过程中,须要结合个案来详细判断和证明,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本色性改变是有阐明空间的。

第二, 犯罪的主不雅观方面:对付工业产品的终端用户一样平常对产品的判断能力或者关注度比较低,就相称于汽车零部件的翻新和假冒一样,车主实在是无法关注到零部件的真伪的,作为终端用户的业主或者车主,也无法判断压缩机产品或者汽车零部件的新旧和真假。
如果业主或者车主有维修和改换的需求,会直接找到4S店或者制冷产品的做事商,由他们直接进行维修和改换,在此过程中赝品或者“旧货翻新”产品可以悄无声息的流入终端用户,这也是工业品旧货翻新能够有这么大市场的另个缘故原由。
以压缩机翻新为例:

以是,我们不难创造处于上游的“翻新”产品的生产商和中间的发卖商的利益是绑定在一起的,虽然他们在交易的时候生产商和发卖商可能知道是“二手翻新”产品,但是当这种“翻新”产品再发卖给作为受害者的终端用户时,就会变成新品,或者说在绝大部分场合是伪装新品进行发卖的。
这种生产商和发卖商之间的“明确奉告”,实在是犯罪行为的内部环节,不能用犯罪行为内部环节二者之间的“明确奉告”来否定其行为的违法性。
因此,在“旧货翻新“类案件办理过程中,为了防止这种缺点的发生,权利人在投诉之前,该当做好充分的剖析和准备以及取证事情,以防止在详细犯罪认定中涌现障碍。

综上,由于“旧货翻新”类案案件的情形比较繁芜,详细实践中为了避免法律机关割裂犯罪环节认定,须要在案件办理初期做好充分的剖析和准备,提提高行取证和预防,比如犯罪的主不雅观方面的证明材料的取证,理解清楚司法机关对该问题的认识和态度以及认定犯罪所紧张关注的问题,选择对案件有利的统领地等。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保持和司法机关的紧密合营和沟通,对付办案过程中所碰着的问题,尤其是法律和技能问题,及时供应法律见地和技能支持,最好形成书面文件和材料,尤其是“本色性改变”的证明,如果有必要及时寻求技能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总体来看,实践中提出“本色性改变”的根本目的,是希望在“翻新”和“新制造”之间划一条边界,如果行为构成了本色性改变,那么就已经分开了翻新或者循环经济的范畴,就没有“牌号权利用尽”的适用空间,这时候该当方向于保护牌号权利人的法益,以是才有了纵然不改换牌号,或者仅仅是去除牌号也构成侵权的案例。
而如果未构成“本色性改变”,则该当给循环经济留下一定的空间,保护社会"大众的利益。
这种处理办法的合理性相信所有人都可以理解和接管,但是由于“非本色性改变”和“本色性改变”之间的界线并不是那么清晰,以是才涌如今不同案件中法律定性各不相同的情形,加之详细商业模式的繁芜性,比如流利过程中的换标、终端消费者的不知情(压缩机、汽车零部件等)等情形的发生,让该问题的法律定性就更为繁芜。
实在,如果要办理该问题也非常大略,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即如果是翻新产品,该当明确加贴翻新标识,并且不能加贴权利人牌号,只有规范了翻新行为,才能真正的从根本上办理翻新侵权的法律定性问题,否则,只能从个案角度来证明翻新构成“本色性改变”,遗憾的是《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这一哀求并没有被很好的监管和履行。

注释:

[1]2022年4月25日颁布

[2]国知发保函字[2019]231号文

[3](2019)闽02民初875号一审民事讯断书

[4](2017)粤民终2659号,本案被评为2018年中国法院50件范例知识产权案例

[5](2019)鄂11民初342号一审民事讯断书

[6](2017)粤民终2659号

[7](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4号一审民事讯断书

[8](2020)粤0303民初16417号一审民事讯断书

[9](2003)通中民三初字第15号一审民事讯断书

(本文仅代表作者不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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