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2:30:15
去年5月,主播许某在她的直播间先容了一部苹果手机,称原价一万余元,因其已经利用过几个月故打折出售,有购买需求的粉丝可以通过微信联系。
粉丝王某添加了许某的微信,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手机。
但收到货色后,王某创造手机的外不雅观与正品明显不符,上手的质感也有明显差异,系统运行卡顿,乃至利用分外方法开机还会涌现“双系统”的情形。于是王某将许某和快手公司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以敲诈为由哀求许某“退一赔三”,共计1.6万元,并哀求许某和直播平台共同承担维权合理开支。
许某辩称,其不是消费者权柄保护法所指的经营者,不应承担三倍赔偿任务,但乐意退还王某购机用度。快手公司则认为,平台禁止私下交易,并对站生手动无法监管。事发后平台及时处理,许某账号已被封禁,王某的丢失与平台无关。
经审理,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许某注册有快手小店,并发布了数条第三方平台商品的跳转链接,其直播间也挂有“小黄车”,系利用主播身份为商家导流供应宣扬推广做事,具有出售商品获利的主不雅观意图,故许某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
法院表示,“直播带货”的紧张受众群体是粉丝,粉丝的购买行为建立在对主播的认同和相信根本上。王某在购机前已持续关注许某直播半年以上,在不雅观看涉案手机直播后即通过微信联系支付货款,除认为性价比高外,更主要的一点是出于对许某的信赖。因此,许某这次“直播带货”行为应被认定为经营行为。
中国广告协会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及快手APP公示的《快手直播规范》均明确禁止主播履行勾引用户私下交易的行为。法院表示,如不将许某履行的这次私下交易直播带货行为认定为经营行为,既不利于进行有效监管,亦不利于有效保护消费者权柄,终极将危害“直播带货”行业的康健发展。
当庭,许某曾自述在利用涉案手机半个月后方决定转让,而根据当庭演示的手机利用情形,法院可以剖断涉案手机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如许某确实利用过,应对此有所理解。但在交易时,许某明确奉告王某手机功能没有问题,属于遮盖事实奉告虚假情形,导致王某陷入缺点认识而购买,构成敲诈。
综合全案证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订立的网络购物条约,许某应退还王某购机款4000元,赔偿1.2万元,并赔偿王某合理支出2900余元。
考虑到涉案手机为假冒苹果注册牌号的产品,如再次进入市场流利一定危害其他消费者合法权柄,影响正常交易秩序,故法院依法予以收缴。
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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