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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价格时,把稳是否存在其他用度没有向海关报告。例如,旧设备在境外拆解、洗濯时是否存在用度,参与境外竞拍的用度,在境外要地本地的运输用度,以及与入口干系的其他用度。
海关对旧机电审价的步骤有哪些?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色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入口货色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色的成交价格为根本审查确定,并且应该包括货色运抵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干系用度、保险费。”《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色完税价格办法》第三条:“内销保税货色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色的成交价格为根本审查确定。”
审价过程:海关根据企业供应的条约、发票、提单等单证,审核报告价格是否符合完税价格的哀求。若海关存在质疑,将向企业制发《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关照书》,哀求企业供应海关认可的证据材料,进一步验证报告价格是否符合“成交价格”定义。如果海关不认可企业证据材料,则制发《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关照书》,与企业进行价格磋商,如果磋商未能同等,则海关依次用其他估价方法进行估价。
什么是海关认可的成交价格?
《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色完税价格办法》第七条规定:“入口货色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发卖该货色时买方为入口该货色向卖方实付、搪塞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度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第八条规定:“入口货色的成交价格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对买方处置或者利用入口货色不予限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的限定、对货色发卖地域的限定和对货色价格无本色性影响的限定除外;(二)入口货色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色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成分的影响;(三)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得到因买方发卖、处置或者利用入口货色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做出调度;(四)买卖双方之间没有分外关系,或者虽然有分外关系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或者不能确定该怎么办?
海关经理解有关情形,并且与纳税责任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色的完税价格:(一)相同货色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二)类似货色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四)打算价格估价方法;(五)合理方法。
上述估价方法是如何确定终极金额的?
上节方法(一)(二)可以获取相同或类似入口货色成交价格的,利用相同类似货色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估定入口旧机电产品完税价格。详细还要根据实际产品和贸易情形,考虑生产年份、规格型号、参数配置、商业水平等价格影响要素差异。
方法(三)可以获取入口旧机电产品、相同或类似入口货色在境内发卖价格的,利用倒扣价格估价方法估定其完税价格。倒扣的部分包括货色在境内第一发卖环节的利润和一样平常用度,运抵境内起卸后的运输和干系用度、保险费,入口关税、增值税等。
方法(四)可以获取入口旧机电产品境外生产商生产干系资料的,利用打算价格估价方法估定其完税价格。打算价格包括生产货色的料件本钱和加工费,向境内发卖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色常日的利润和一样平常用度(包括直接用度和间接用度),该货色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干系用度和保险费。同时考虑折旧情形对价格的影响。
方法(五)利用合理方法履行估价时,海关选用的合理方法包括:成新率法、年限均匀法、事情量法、加速折旧法、代价鉴定等其他符合干系准则的方法。
稿件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封面图片来源于网络)
海关知乎|旧机电产品入口三大类管控解析与报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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