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2:50:19
通过微信朋友圈卖电子烟,一女子以为自己找到了赚外快的路子,却不知有些商品不是想卖就能卖。
近日,湖里法院发布一起涉电子烟的造孽经营案。30岁的唐某原来在一家电子烟零售企业的门店担当发卖,因事情关系与不少购买电子烟的顾客熟络起来。为了牟取更多利益,唐某干起了“地下发卖”,她在网上进货,通过微信向这些顾客推举电子烟。
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证的情形下,以快递邮寄的办法向他人出售一次性电子烟、烟弹、烟具等电子烟产品,赚取金额70372.8元。
2023年2月21日,唐某在位于湖里金山的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警方还在其屋内创造了数百盒待售的电子烟产品。经鉴定,这些电子烟代价80870.28元。唐某向公安机关退回其造孽获利的3万元。
经审理,湖里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国家规定,造孽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造孽经营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湖里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惩罚金三万元。在案电子烟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讯断后,被告人未上诉,讯断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需持证经营
承办本案的法官提醒,我国的烟草生产、批发、零售,实施专卖制度,包括电子烟在内,各环节均需取得资质,方可生产经营,否则将涉嫌造孽经营罪。
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发布第750号令公布修正后的《烟草专卖法履行条例》,增加规定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香烟的有关规定实行”。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制订了《电子烟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首次明确经营电子烟需申领容许证“持证上岗”。2022年9月2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变的关照》哀求自2022年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经营主体,应该取得烟草专卖容许证。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将可能构成造孽经营罪。
(厦门日报 谭心怡 通讯员 湖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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