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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即视为商品格量合格?拆封就不能退货?收集消费规定的威信解读来了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2:55:33

签收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

最高法:格式条款无效

最高公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规定》第1条对付“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阐明权或者终极阐明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正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该依法认定无效。

签收即视为商品格量合格?拆封就不能退货?收集消费规定的威信解读来了

拆封就不能退货?

最高法:不影响商品无缺即可退

消费者在实体阛阓购物,可以进行现场体验,而网络购物常日无法做到这一点。
为此,消费者权柄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情由退货制度。
而实践中,有些商家常常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不给退货,这种做法合法吗?新规有规定。

《规定》明确,消费者因检讨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无缺,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见不适用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情由退货制度的,公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赠品可以免责?

最高法:免费供应同样需担责

在网上买东西,常常会附赠一些赠品、奖品,有些商品是消费者用优惠券或者积分换购,或者以较低价格换购,这些属于商家的一种匆匆销手段。
因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危害,又该如何处理呢?

《规定》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危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该承担赔偿任务,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供应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情由主见免责。

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发卖主体辨识不清?

最高法:直播平台必须标明实际发卖者

如今,网络直播卖货越来越多,网络直播卖货产生轇轕,该如何进行任务界定?对此,《规定》对网络直播卖货民事任务承担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规定》第11条对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发卖商品的环境作出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事情职员作出虚假宣扬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任务。

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对付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发卖主体辨识不清的问题,《规定》第12条对付直播间运营者任务作出规定。

最高公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规定》第12条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发卖者并标明实际发卖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
否则,消费者有权主见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发卖者任务。

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到标明责任的,公民法院应该综合交易外不雅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互助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成分予以认定,通过较为弹性的规定,为个案裁量和未来发展留出空间。

外卖平台未尽审查责任,须要担责吗?

最高法:要承担连带任务

最高法先容,近年来,外卖餐饮行业发达发展。
网络外卖订餐的上风在于其便捷性、高效性,大家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美食。

然而,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入网餐饮做事供应者没有任何餐饮卫生资质乃至经营容许证,却利用外卖平台的审核漏洞违法经营。

最高公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规定》第18条明确,网络餐饮做事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做事供应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容许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滞供应网络交易平台做事等责任,使消费者的合法权柄受到危害,消费者有权主见网络餐饮做事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做事供应者承担连带任务。

转自:新闻联播

来源: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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