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3:10:26
“第一次打仗电子烟,嘴巴甜甜的,以为很故意思。”
口味多种多样的非国标调味电子烟悄然地在市场优势行,这种电子烟打着“戒烟神器”的噱头,不断受到年轻人的追捧。
事实上,这种“调味”类电子烟在2022年10月1日起已被明令禁止发卖,但由于网络的盛行,线上交易软件、网络谈天平台的遍及,致使果味电子烟售卖转入“地下市场”。近日,威海高新区审查院依法对一起造孽发卖电子烟案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张三(化名)犯造孽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一万元。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张三与其表姐李女士合资经营电子烟专卖店发卖电子烟。烟草经营容许证申请在李女士名下。2022年5月1日国家出台《电子烟管理办法》后,李女士撤资,该电子烟专卖店便由张三独自经营,但张三并未申请烟草经营容许证。
在《电子烟》逼迫性国家标准履行后,张三仍有大批果味电子烟“砸”在手里,于是在明知禁止售卖果味电子烟的情形下,仍旧选择铤而走险。为了“方便”发卖并规避查处,张三将电子烟都转移到自家仓库,通过微信、物流发货、送货上门等办法造孽发卖。经查,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今,张三发卖金额合计公民币24837元,获利公民币3000元。并在其住处查获涉案电子烟产品共计3140盒,代价公民币128920元。
审查官说法: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必须要有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证,电子烟的交易仅限于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禁止发卖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电子烟虽不同于普通喷鼻香烟,但也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定买卖的物品。张三违反国家规定,不仅没有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证,还对外发卖果味电子烟,并且情节严重,该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构成造孽经营罪。
法条链接: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造孽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造孽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殊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容许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定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容许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容许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造孽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造孽经营行为。
审查官提醒:
近年来,很多人给果味电子烟贴上了“时尚 ”“康健”的标签,乃至称其为“无毒无害”“戒烟神器”。实则不然,果味电子烟尤其会勾引判断力差、追求新鲜感的青少年吸食,随意马虎使人上瘾。不仅如此,调味型电子烟更易让不法分子钻空子,成为新型毒品的载体。
审查官郑重提醒广大商家,发卖电子烟必须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履行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到依法合规经营。千万不要被利益蒙蔽,踩踏法律的红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重办。
此外,也郑重提醒消费者,果味电子烟会添加醛类、苯甲醇、萜烯类等各种喷鼻香料,长期大量吸入这些物质也会对人体康健造成影响。广大消费者要明确认识,电子烟同样有害康健!
来源:威海高技能家当开拓区公民审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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