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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微信账号“来钱快”?当心涉刑!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3:13:21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生意微信账号“来钱快”?当心涉刑!

最高公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期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个中的“道理”,共同感想熏染每一个法律案件中所弘扬的公正正义正能量。
本期为您带来的是一起买卖微信账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

不管这天常互换、消费结算还是事情通讯,微信已成为最常用的社交软件之一,它在知足人们网络社交需求的同时也被一些不法分子所觊觎。
环绕微旗子暗记展开的不法交易,不仅陵犯个人财产,还危害社会稳定。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公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微信账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夏某在网络看到高价收购微信账号的广告后,将自己闲置的微信账号卖出并获利400元。
创造了这个“商机”后,夏某招揽唐某、肖某等九人共同贩卖微信账号。

夏某等人紧张采取两种办法,其一是从中介处购买转售获利;其二是骗取“号农”账号出售获利。
他们以有偿租借账号为幌子骗取“号农”账号密码,随即把账号转售诱骗团伙获利。
在短短五个月韶光内,夏某获取造孽收益50余万元;其他职员获利1.5万余元至8万余元不等。

被害人刘某某创造被骗后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先后抓获夏某、唐某等人。
十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退缴了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唐某、肖某、袁某、夏某甲、袁某甲、周某、袁某乙、夏某乙、蔡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履行犯罪,仍供应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十名被告人共同参与履行向网络诱骗团伙出卖微信账号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紧张浸染,系正犯。
唐某、肖某、袁某、夏某甲、袁某甲、周某、袁某乙、夏某乙、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浸染,系从犯。
十名被告人如实供述、志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
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浸染等,判处夏某、唐某、肖某、袁某、夏某甲、袁某甲、周某、袁某乙、夏某乙、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或适用缓刑,并惩罚金公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不等。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各被告人均未上诉,该讯断现已生效。

法官心语

上海市金山区公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三级高等法官 朱纪红
“帮信罪”全称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履行犯罪,为其犯罪供应互联网接入、做事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能支持,或者供应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本案中,夏某等人在明知转卖微信账号可能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下,仍旧大量向他人购买、租借微信账号并予以转卖赚取差价获利的行为属于帮信罪中的帮助行为。
从法院办理的多起电信网络诱骗案件剖析来看,涉世未深的年轻人随意马虎成为电信网络诱骗关联犯罪的重点群体。
他们缺少社会阅历,因盲目消费、攀比生理或家庭困难,在利益诱惑下,沦为电信网络诱骗的“工具人”。
上述案件中,被告人均匀年事23岁,最小的才20岁,他们在朋友的先容下,自以为找到了一个赢利快的好机会,终极要承担法律任务,受到刑事惩罚,也会给升学、就业等方面留下障碍。
加强法治宣扬和教诲是预防帮信罪的关键,特殊对付在校大学生、刚毕业的学生群体,学校、社会要多方联动,加强“反诈”、“帮信罪”等普法宣扬。

专家点评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钱叶六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在互联网犯罪态势高发的情形下,为有效惩处预防新型网络犯罪而设立的。
详细言之,该罪是对原来属于干系网络犯罪的帮助犯但又无法认定为共犯,而又有惩罚必要的网络帮助行为所做的特殊规定,旨在有效斩断网络犯罪利益链条,从而办理各种犯罪的帮助行为由现实社会向互联网迁移而给打击犯罪带来的困难。
收购、出售、出租“两卡”(即银行卡和手机卡)的行为是目前法律实务中最为常见的帮信行为类型。
本案便是一起范例的通过收购并出售绑定手机号或银行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即微信账户,从而帮助他人履行信息网络犯罪的案件。
法院讯断不仅表示了罪过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且彰显了公民法院依法惩处信息网络犯罪,净化互联网空气和掩护公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决心。
帮信即“帮凶”,令人酸心的是,一些年轻人成了网络犯罪的“帮凶”,他们或因法律意识淡薄,或因梦想蝇头小利,充当“卡农”或者“卡商”,向履行信息网络犯罪的上游犯罪人出售、租借“两卡”,从而成为网络犯罪家当链的一个“环节”。
在此,提醒包括年轻人在内的所有人,平时要强化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包括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微信、支付宝帐号)等,武断不将自己的身份证件、两卡等出售、租借给他人,以防自己沦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工具人”。

来源:最高公民法院新闻局、上海市高等公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区公民法院

笔墨:赵军烨

漫画:王杉

编辑:段茜茜 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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