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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价300”照样“退款300”?网购退货退款时一定要唠清楚这件事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3:45:06

转自:长沙开福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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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价300”照样“退款300”?网购退货退款时一定要唠清楚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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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购物狂欢已结束

大家的包裹都收到了吗?

网购商品难免有退换

退换货维权踩坑?

法院来帮你

案 例

小云:买家/原告

XX公司:卖家/被告

2020年12月10日,原告小云在被告网店购买了一台组装电脑主机,售价为1174.53元。

交易截图

2021年2月开始,电脑常常涌现故障无法开机,经3次返修都没有修睦。

2021年6月2日,小云与卖家协商退货,卖家赞许退货,但双方就退货款金额存在争议。

2021年7月1日,淘宝平台参与处理,经折衷,小云赞许卖家提出的“折价300元”的退货退款见地。

协商截图

2021年8月1日,淘宝平台退款到账,小云只收到了300元,小云向平台申说,但诉求无法得到办理,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

1、被辞职还原辞职货款574.53元并赔偿违法所得574.53元之三倍罚款共计2298.12元;

2、被告支付原告三次返修运费共计87元;

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丢失费1000元;

4、被告支付原见告讼用度。

原告小云认为:

“折价300”系被告扣除300元后应向原辞职还874.53元

被告商家认为

“折价300”系该电脑的剩余代价为300元

你们怎么看?

买家、卖家对话截图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折半价的理解不同,被告作为经营商家,在退货时有责任就上述争议向原告阐明,即对付退款金额,被告有向原告昭示的责任,故对付上述争议,本院确认原告的见地,即折价的含义为,电脑的减损代价为300元,被告在扣除300元后应向原辞职还874.53元,对付运费及其他丢失,原告未就其主见提交相应的证据,不予支持。

判 决

一、被告向原辞职还购货款574.5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要求。

法官说法

王小强 | 案件承办法官

网购是通过虚拟网络平台达成的协议。
网购中,协议双方的非在场性,导致双方对付商品的品质、价格、售后做事、违约任务等干系事变无法进行面对面查验、核实、明确,随意马虎引发轇轕。
本案中,双方就退货后的退款打算办法产生争议。
双方虽已协商,但协商所用词语存在歧义导致争议。

考虑到发卖方常常性供应商品,处于相对较强地位;消费者网购频率有限,处于相对较弱地位,同时结合“折价”本身的歧义,法院将词义明确的任务分配给被告(发卖方)。

网购确实便利,但良好的网购秩序须要多方主体共同掩护,特殊是商品发卖方与平台供应方的诚信经营。
作为普通消费者,网购时应理性选择诚信网店,选购商品时把稳保留购物凭据以便维权时有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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