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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建成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整治事情,适用本通知布告。
二、区公民政府卖力组织履行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整治事情。
三、下列区域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一)机关、团体、学校、幼儿园、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机场、军事重地等区域二百米内;
(二)一、二级街路两侧、运河明渠两岸及水源保护区内。
四、本市三环抱城公路以内不得设立有外园地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五、自本通知布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在禁止区域内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该自行迁移,过时未迁移的,由再生资源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撤消。
六、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封。
七、对涉嫌占道经营、乱堆乱放等影响周围环境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由行政司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八、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存在生活、经营和加工“三合一”环境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干系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九、阻碍、妨碍国家机关事情职员依法实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十、本通知布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举报电话:12345-1-0
沈阳市公民政府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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