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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聚见地稿》明确了电子烟定义和监管工具。《搜聚见地稿》表示,加强电子烟生产管理,建立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担保体系和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市场主体须相应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容许证。
电子烟产品应该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以及包装标识和警语的干系规定,并依法利用注册牌号。值得把稳的是,电子烟广告适用烟草广告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能互助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电子烟税收征缴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实行。
《搜聚见地稿》提出,电子烟产品在中国境内上市发卖前,应该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纳入电子烟产品目录;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容许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同时,《搜聚见地稿》提出,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所用的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下同)、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应该从有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经营权的烟草企业购进,不得造孽购进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以及烟草废弃物。依法取得烟草专卖容许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只能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发卖给电子烟批发企业。
此外,《搜聚见地稿》提出,普通中小学、分外教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发卖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发卖电子烟产品。禁止发卖添加大麻等随意马虎勾引未成年人吸食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烟液的电子烟。
连日来,电子烟监管不断加码,细则辅导正在推进。11月3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出炉关于搜聚《电子烟》国家标准(搜聚见地稿)见地的关照。在烟碱和烟草提取物方面,搜聚见地稿拟规定,应利用烟草中提取的烟碱,纯度不应低于99%(质量分数),而雾化物中的烟碱浓度不应高于20mg/g,烟碱总量不应高于200mg,烟碱开释量不应高于0.2mg/puff。
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正《中华公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履行条例》(下称《烟草条例》)的决定。为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国务院决定对《烟草条例》作如下修正: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香烟的有关规定实行。”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度。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标题:《电子烟管理办法(搜聚见地稿)》公开搜聚见地 拟建立全国统一交易管理平台)
来源:北京日报 | 袁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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