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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在文登区某村落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2017年1月至7月期间,在未办理环评手续及危险废物经营容许证的情形下,孙某某将从文登区各废品收购站、电动车维修店、流动收购废品职员处购来的废铅蓄电池在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擅自造孽拆解,并将部分废电瓶内的废酸液排放于院内池中,导致土壤污染。经检测,废品收购站院内土壤中铅的含量为54200mg/kg。
文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志愿认罪,并对受污染的土壤进行了生态环境修复及已对危险物进行了处置,对其可从轻惩罚。鉴于被告人孙某某有前科,从重惩罚。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子、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干系规定,作出上述讯断。
法官提醒
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旧电瓶属铅酸蓄电池,位列49类危险废物之一,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液体内不仅含有堕落性硫酸,而且还含有汞、铅等多种重金属,随意排放会对水体、土壤造成危害。这些重金属通过土壤以食品链的形式进入人体后,极不随意马虎打消,对人体康健会产生严重影响。
“绿水青山便是金山银山”,国家对生态环境的重视、民众对蓝天白云的渴望,大家有目共睹。然而,有些人为了一己私利,忽略法律的威信和公民的安危,终归会如上述被告人一样得不偿失落。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惩罚金;后果特殊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关系人们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大计。因此大家如果创造造孽回收废旧铅酸蓄电池的职员,看到有大量有毒有害有刺激性味道的液体、气体造孽排放等行为,要第一韶光向环保、公安等干系部门举报,便于及时查处,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来源:审判周刊
编辑:石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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