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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无证分娩、发卖电子烟?判刑!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4:37:27

案情回顾

以案释法 | 无证分娩、发卖电子烟?判刑!

2023年5月,被告人龙某某和陈某甲二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容许证》《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证》的情形下,双方同谋分工,在广东宜信生产加工电子烟并探求发卖渠道,后龙某某以11.5元/盒的价格向黄某某发卖自己生产的电子烟,黄某某又通过陈某乙将上述电子烟发卖给北海的买家陈某丙,陈某丙在北海将该电子烟进行零售。
至案发,陈某丙的发卖金额已达74263元,未发卖的电子烟货值金额达813576.8元,经鉴定,上述电子烟属于伪劣电子烟。

以案释法

《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电子烟产品应该符合电子烟逼迫性国家标准,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该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证或者变更容许范围,禁止发卖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涉案被告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容许,无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证,造孽生产、发卖伪劣电子烟,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应该以生产、发卖伪劣产品罪,造孽经营罪深究其刑事任务。

审查官提醒

随着《电子烟逼迫性国家标准》(GB 41700-2022)的出台履行,有标可依的电子烟监管时期已经到来。
在此,审查官郑重提醒广大商家,发卖电子烟必须严格遵守《电子烟管理办法》等干系规定,做到依法合规经营,不要被利益蒙蔽,心存侥幸生理,以身试法。

笔墨:刘晓芸、李泽文

编辑:刘晓芸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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