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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证发卖生果味电子烟真不应该定造孽经营罪!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5:31:28

#水果味电子烟#

最近,四川省射洪市公民审查院在其"大众号,刊发了一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证>发卖水果口味电子烟违法吗?》的宣扬推文,其案情是张某在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证》的条件下,发卖了水果味电子烟,后其认为,纵然持有《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证》也不能在海内发卖水果味电子烟,否则构成造孽经营罪。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证发卖生果味电子烟真不应该定造孽经营罪!

根据该宣扬推文,可以知道张某在2016年办理的是香烟类的专卖零售容许证,而非电子烟专卖零售容许证,因此射洪市公民审查院定造孽经营罪的逻辑,便是香烟零售容许证不能代替电子烟零售容许证,只要发卖电子烟,都须要取得电子烟专卖零售容许证,否则就是非法经营!

而笔者对纵然持有《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证》也不能在海内发卖水果味电子烟,否则构成造孽经营罪的不雅观点不敢苟同,并认为,无论持有的是电子烟专卖零售容许证,还是香烟等专卖零售容许证,都不应以造孽经营罪定罪!

虽然目前的规定,是哀求电子烟的生产经营必须单独办理电子烟专卖容许证,也便是传统烟草专卖容许证与电子烟专卖容许证应分离,不能共用,但是按照《烟草专卖法履行条例》的规定,电子烟是参照香烟管理的,也便是说,电子烟的生产经营与传统香烟、雪茄烟的生产经营,条例是统一纳入烟草专卖容许证的管理范围的,只假如有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证,无论是电子烟还是传统的香烟、雪茄烟,都是有证经营。

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容许证,即没有烟草专卖生产容许证或零售容许证,是构成造孽经营罪的条件下,射洪市公民审查院,依据海内禁止发卖水果味电子烟的情由定造孽经营罪,有违行为人有证的事实。

要知道,违背禁令发卖水果味电子烟,与是否持有烟草专卖容许证是两个性子完备不同的事实,造孽经营罪关注的是是否持有烟草专卖容许证的事实,可不关注发卖的是不是水果味电子烟的事实!
依据射洪市审查院的逻辑,难道只要发卖的是水果味电子烟,就可以直接否定已经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证吗?显然是不能的!

其次,如果理解电子烟的办证流程,就可以知道,在同一张电子烟专卖容许证申请表的申请容许范围中,香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电子烟本店零售是并列规定的,这就意味着,电子烟的零售与香烟、雪茄烟的零售是同属于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范围的内容。
如果是持有香烟专卖零售容许证,而发卖了电子烟,仅仅意味着是超越容许范围经营,按照最高公民法院关于李明华造孽经营罪一案的批复,是超范围经营,仅需进行行政惩罚,而不构成造孽经营罪。

而且我曾多次向各地包括合肥、厦门等地烟草部门卖力专卖岗位在内的事情职员咨询,其也表明在司法过程中,就持有香烟专卖零售容许证经营电子烟的环境,不会认为是非法经营,而是按超范围经营处理​。

再剖析,香烟零售容许证不能代替电子烟零售容许证,而应分别办理相应的零售证的深层次缘故原由,实在是政策的调度导致的。
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申请容许证办事须知》中,就明确提到,“为稳定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保持公正竞争市场环境,掩护市场主体合法权柄,暂不受理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证的市场主体申请增加电子烟零售容许范围,暂不受理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证的市场主体申请增加香烟零售容许范围。
如有调度,将另行关照。

由于上述政策的成分,导致持有香烟等专卖零售容许证的主体原来可通过变更程序增加容许范围,实现有证经营的路子被堵去世,使得《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容许范围,成为一纸空文。

由此可见,并不是规定本身不许可“一证两用”(既经营电子烟又经营香烟、雪茄烟等),而是政策调度所致。
对付这种政策所致的事由,理应阻却刑事犯罪的成立。
对此,我在《持有香烟、雪茄烟零售容许证发卖电子烟,构成造孽经营罪吗?》一文,已进行了详细剖析。

基于以上剖析,无论是持有香烟专卖零售容许证,还是电子烟专卖零售容许证,发卖水果味电子烟的,都不应成立造孽经营罪,因此,笔者对射洪市公民审查院以持有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证发卖水果味电子烟,定造孽经营罪的做法持保留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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