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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禁售加热式烟草制品 自行携带入境不得超25克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5:57:50

澳门卫生局长李展润表示,新型加热式烟草制品,具有澳门电子烟定义的特质,即符合“以烟嘴办法吸入含有或不含尼古丁的气雾产品,或任何这种产品的组成部分,包括烟弹,储存匣及不具烟弹或储存匣的装置”,属于“电子烟”,必须受控烟法律规管,即禁止售卖、禁止其广告及匆匆销,以及禁止在法定禁止吸烟地点利用。

澳门禁售加热式烟草制品 自行携带入境不得超25克

携带电子烟入境不得多于25克

除“电子烟”外,供口服及鼻吸的烟草制品均禁止在澳门售卖;其入口则由澳门经济局及澳门海关依法跟进处理。

根据现在的澳门法律规定,个人自行携带电子烟入境澳门并不构成违法行为,澳门卫生局将连续加强与海关部门的沟通和互助,并依法反省“新控烟法”的实行情形及提出适当的修订建议,不断完善各项控烟的政策方法。
同时,将持续通过宣扬教诲,鼓励戒烟和严格司法等多种办法,加强推动无烟城市的培植。

至于电子烟的入境牵制,按照澳门法律规定,乘客若携带电子烟入境,须按《对外贸易法》一样平常报告办法处理,且按照“供个人自用或消货的货色表”,该类其他加工的烟草及烟草替代品、“均化”或“再造”烟草、烟草提炼物及精华,乘客每人逐日携带总数之重量不得超过25克。

倘乘客未经报告,不法贩运或逾额携带上述烟草产品,澳门海关将依法检控,违法者除可被罚款外,缉获的货色亦会发布归澳门特区所有。

首10月检控19宗违法个案

澳门海关2017年共计检控上述违法个案13宗。
2018年1至10月,检控上述违法个案19宗。
海关职员将持续在各口岸作出监管及加强检讨。

澳门经济局则称,除供个人自用或消费的25克外,烟草及烟草替代品的入口均受预先容许的准照制度约束,经济局对已课缴消费税及包装符合第16/2012号行政法规哀求的烟品签发准照。

澳门经济局亦会依权益合营澳门卫生局及澳门海关等部门对市情烟品监察,亦对生产烟品的工业场所稽查。
就全面禁止新型烟品或电子烟的入口,一贯以来澳门经济局与卫生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其专业见地,确保现行方法于社会康健及消费权利间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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