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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公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修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有关规定实行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5:59:33

据中国政府网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正《中华公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履行条例》的决定。

《中华公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修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有关规定实行

为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国务院决定对《中华公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履行条例》作如下修正: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香烟的有关规定实行。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公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履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公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履行条例

(1997年7月3日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破除和修正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正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正〈中华公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履行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发卖和进出口业务实施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质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系统编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实行。
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事情,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公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香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香烟、雪茄烟的紧张添加剂实施掌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 烟草专卖容许证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容许证。

烟草专卖容许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容许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容许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证。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容许证,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须要的技能、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家当政策哀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容许证,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职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哀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证,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哀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容许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履行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容许证的,应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见地,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容许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该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见地,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容许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该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见地,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容许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容许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讨。
经检讨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容许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停息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容许证的详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订。

第三章 烟叶的栽种、收购和调拨

第十五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哀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依据国家操持,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订烟叶栽种方案。

第十六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
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须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操持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该经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七条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折衷烟叶收购等级评定事情。

第十八条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操持和烟叶调拨操持,由国务院操持部门下达。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九条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该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容许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实行国家下达的生产操持。

第二十一条禁止利用霉烂烟叶生产香烟、雪茄烟和烟丝。

第二十二条香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该利用注册牌号。

第五章 烟草制品的发卖

第二十三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容许证的企业,应该在容许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该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管烟草专卖容许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容许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发卖香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容许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卖造孽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六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烟草制品。

第二十七条在中国境内发卖的香烟、雪茄烟,应该在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康健”的中笔墨样。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市场供需情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香烟、雪茄烟调拨任务。

第二十九条严禁发卖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
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牌号烟草制品,应该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办法发卖。

第三十一条假冒牌号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事情,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第六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三十三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入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器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入口香烟纸,应该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器、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入口香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该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该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该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环境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利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供应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转关运输,按照国家有关海关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第七章 香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烟草专用机器的生产和发卖

第三十六条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容许证的企业购买香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器。

香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器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发卖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容许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七条烟草专用机器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烟草专用机器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卖造孽生产的烟草专用机器、香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淘汰报废、造孽拼装的烟草专用机器,残次的香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办法发卖。

第八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能互助

第三十九条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应该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赞许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第四十条入口烟草专卖品的操持应该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一条免税入口的烟草制品应该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
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入口操持分批核销免税入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第四十二条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香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该在香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四十三条专供出口的香烟、雪茄烟,应该在小包、条包上标注“专供出口”中笔墨样。

第九章 监督检讨

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实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形进行监督、检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烟草专卖事情的实际情形,在重点地区设立派出机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向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职员。
派出机构和派驻职员在派出部门的授权范围内监督、检讨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权益:

(一)讯问违法案件确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讨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条约、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四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造孽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讨、处理。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该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容许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该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
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该接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讨职员实行公务时,应该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讨证件。

第五十条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褒奖。

第十章 法律任务

第五十一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惩罚的,按照下列规定实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造孽收购烟叶代价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均匀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五十二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惩罚的,按照下列规定实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代价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均匀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环境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造孽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代价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香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惩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讨职员依法履行检讨的;

4.造孽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容许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造孽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躲避检讨的;

8.其他造孽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代价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惩罚。

第五十三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惩罚的,按照下列规定实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容许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代价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容许证生产香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器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滞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代价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容许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滞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代价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容许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息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代价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见地,责令停滞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卖造孽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滞发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发卖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造孽发卖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容许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容许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发卖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容许证的企业购买香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器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代价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免税入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代价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香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造孽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代价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香烟的有关规定实行。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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