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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电视机签收后创造屏幕破裂法院判商家赔5800元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6:38:56

该案中,2022年11月5日,小王花费7000元网购了一台电视机。
由于当时还没入住新家,小区也处于疫情防控阶段,于是小王向商家提出延期发货,但是电视机还是在11月22日送到。
看到电视机外包装无缺,小王进行了签收,但一贯没打开外包装。

网购电视机签收后创造屏幕破裂法院判商家赔5800元

直到12月1日,安装职员上门安装时,小王才创造电视机在安装后屏幕分裂且底部和右侧的屏幕不能正常显示。
无奈之下,小王花费5800元改换了电视屏幕,并将商家告上了法庭。

分裂的电视机屏幕。
图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原告小王认为,商家应该对商品瑕疵承担任务,主见被辞职还货款7000元及安装费300元,赔偿维修用度5800元以及精神危害20000元。

被告商家辩称,其并没有赞许原告延期发货的要求并且已经奉告。
在原告签收电视机前,被告多次提示“签收前请务必‘通电验屏’,确认没有问题再签收”,已经尽到奉告责任,原告自身存在差错,被告不应就电视机的瑕疵承担当何任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供应的机动车、打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做事,消费者自接管商品或者做事之日起六个月内创造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任务。

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店铺处购买涉案商品,双方形成了信息网络买卖条约关系。
根据本案原告提交的电视画面与检测记录,可以认定涉案商品在安装时涌现显示屏破损的情形,被告应就涉案商品的瑕疵与被告无关承担举证任务。
涉案商品属于耐用商品,其存在的问题并非外不雅观瑕疵,签收时通电验货存在一定难度,原告称小区封控无法于七日内完成安装,签收后不敷二十天完成安装为合理情由。
结合涉案商品在进行安装时包装无缺等成分,虽然被告主动奉告了原告“通电验货”,履行了提示责任,但是无法免除被告应有的举证任务。
在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造成涉案商品瑕疵的情形下,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瑕疵履行违约任务。

终极法院讯断被告给付原告维修用度58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要求。
目前,该案讯断已生效。

编辑 甘浩

校正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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