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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样平常商品以旧换新的司帐处理
以旧换新发卖办法,便是企业在发卖自己的货色时,有偿收回旧货色的行为。按我国现行增值税法的规定,采纳以旧换新办法发卖货色的,应按新货色的同期发卖价格确定发卖额,不得冲减旧货色的收购价格。
发卖货色与有偿收购旧的货色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发卖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例1] 百货大楼发卖A牌电冰箱,零售价3510元/台,若顾客交还同品牌旧冰箱作价1000元,交差价2510元就可换回全新冰箱。当月采取此种办法发卖A牌电冰箱100台,作司帐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51000
材料物资——旧冰箱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牌冰箱 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应特殊把稳的是:收回的旧冰箱不能打算进项税额。由于该商店不是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的收购单位。更不应以实际收到价款251000元作为零售价格入账,由于那样就会少记发卖收入,偷逃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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