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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电子烟相关分娩企业审批治理细则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6:56:24

审批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烟管理,规范干系审批行为,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容许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公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履行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细则。

设立外商投资电子烟相关分娩企业审批治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电子烟干系生产企业指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

第三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电子烟干系生产企业,应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查批准后,方可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容许证。

第四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容许证的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柄,企业应按程序重新申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容许证。

第五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设立外商投资电子烟干系生产企业的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宏不雅观调控政策;

(二)国家落实《烟草掌握框架公约》的政谋划定及国家烟草掌握的有关哀求;

(三)国家电子烟家当政策等;

(四)电子烟有关逼迫性国家标准;

(五)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审批依据。

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子烟干系生产企业,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电子烟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生产场所;

(二)有电子烟生产所须要的技能和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电子烟家当政策哀求;

(四)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管理的哀求;

(五)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企业为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的,除应该具备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该具备电子烟委托经营的干系条件。

设立企业须要经其他有关部门容许的,还应该取得相应容许。

第七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电子烟干系生产企业,应由投资的紧张出资人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对付无紧张出资人的环境,应由协商确定的一名出资人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设立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变:

1.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形,包括投资主体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投资主体为企业的,应供应业务执照复印件;投资主体为自然人的,应供应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国以及喷鼻香港特殊行政区、澳门特殊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应供应所在国或地区的相应文件。

2.拟设立企业的基本情形,个中,应解释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地址、注书籍钱、出资办法、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构造及股东情形等的干系哀求。

3.拟设立企业为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的,应提交电子烟委托经营干系材料。

(二)拟设立企业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提交国家烟草专卖局按照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对新设立企业并履行固定资产投资后从事干系生产活动的批准文件;并报告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形,包括项目地点、新形成的生产能力、总投资规模等;拟投资项目的技能情形,包括项目利用建筑物情形、生产车间总平面布局图、工艺设备支配图、工艺流程图、工艺技能方案、紧张生产设备仪器清单(按生产线进行报告)等。

(三)设立电子烟干系生产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投资主体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交其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设立电子烟干系生产企业的决议,或其决策机构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

(五)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投资设立电子烟干系生产企业的,应该提交合伙协议。

(六)拟设立企业的章程。

(七)国家烟草专卖局哀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卖力。
按本细则规定报送的全部材料应该利用中文表述。
材料原件是外文的,应该供应中文译本。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可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行政容许办理窗口线下提出申请,也可通过政务做事平台线上提出申请。

第十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按照本细则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变依法不须要取得行政容许的,应该即时奉告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变依法不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权益范围的,应该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奉告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缺点的,应该许可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完好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该当场或者在5个事情日内一次书面奉告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过时不奉告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变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法定权益范围,申请材料完好、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哀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该受理该申请并出具受理关照书投递申请人。

第十一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应该自受理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作出行政容许决定。
20个事情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卖力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事情日并应该将延长期限的情由奉告申请人。
审批过程中的专家评审、鉴定等环节的时限不纳入办理时限。

第十二条  经审批赞许设立外商投资电子烟干系生产企业,国家烟草专卖局应该出具审批文件;经审批不同意设立外商投资电子烟干系生产企业,国家烟草专卖局应该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解释不予批准情由,并奉告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家烟草专卖局作出审批的决定,应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申请人以遮盖有关情形或者供应虚假报告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审批的,国家烟草专卖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批;已经取得审批文件的,一经创造,国家烟草专卖局应该依法撤销该审批文件。

第十四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子烟干系生产企业审批中的其他有关事变,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电子烟干系生产企业设立的管理规定实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卖力阐明。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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