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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货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韶光: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条约条款。详细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条约的附件;本条约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条约附件。条约附件与本条约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条约的组成部分,具有条约的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操持分配成交外,别的商品一律采纳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办法。
第二条 条约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缘故原由,确实无法履行条约;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缘故原由,经双方协商赞许后,可予变更或解除条约。但提出方应提前关照对方,并将“条约变更关照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条约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实行条约。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丢失,乙方包袱;如甲方不能定期、按质、按量按指定哀求履行条约,其丢失,甲方包袱。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切磋决定,或以国家定价决定。
在签订条约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高下幅度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条约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度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实行。
过时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实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实行。过时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实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实行。由于调度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运输办法及运输用度等用度,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第五条 各种商品质量标准,甲方严格实行条约规定的质量标准,担保商品质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稳定,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分外哀求,双方应详细条约中注明,增加的包装用度,由乙方包袱。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条约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时令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赞许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用度。
如一方须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关照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存问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条约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 商品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缺、残损等任务事件,由乙方卖力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须要甲方帮忙时,甲方应积极供应有关资料。乙方在吸收商品时创造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讨,及时向有关任务方提出索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吸收,同时立即关照甲方,甲方在接到关照后5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关照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统统用度由甲方包袱。
第十一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全,创造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天内),任务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创造商品霉烂变质,应在30天内关照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任务,丢失由任务方包袱。
吸收入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过时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条约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10日内作出答复,要在30天内处理完毕。
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益在2元以下、残损在5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公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办法,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互助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取“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对情形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守信誉证结算办法,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任务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丢失的,如违约金不敷以抵补丢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如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丢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公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1.甲、乙两方所签订的详细条约哀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备履行条约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条约货款总值______%的违约金。但遇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条约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定期发货,应负过时交货任务,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用度;乙方未定期提货,应按中国公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过时提货部分货款总值打算,向甲方偿付过时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用度。
3.甲方提前交货和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用度,应由甲方包袱,乙方过时付款的,应按照公民银行有关过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过时付款违约金。
4.对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用度和各种经济丢失,应在明确任务后,10天内主动汇给对方,否则,按过时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色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四条 甲、乙两方履行条约,发生轇轕时,应及时协商办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公民法院起诉。(两者选一)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两方各执2份,并送交当地公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监督实行。
第十六条 本条约(协议)双方签章,依法生效,有效期为1年,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条约自动延长。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登记日期为准。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销货方(甲方)签章:________购货方(乙方)签章: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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