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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林某为谋小利,抱着侥幸生理,利用网络平台贩卖淫秽物品,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近日,经福清市审查院提起公诉,福清市法院以贩卖淫秽物品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八千元。
2022年12月份,林某在某贴吧看到一个售卖淫秽影片的广告,通过该广告添加对方为好友,支付60元至188元不等的代理费后加入不同的淫秽视频资源群,群管理员会在群内发送淫秽视频链接。2023年4月下旬,为了牟利,林某将淫秽视频资源群内的视频二维码预览图发朋友圈吸引网友购买淫秽视频,顾客向林某支付用度后,林某将视频链接发送给网友。
截至案发,林某共向40余名网友发卖220个视频,从中获利2000多元。公安机关从林某利用的谈天软件中提取到其发给网友的220个视频链接,从上述链接中下载提取到36个视频,别的链接均失落效。经鉴定,上述36个视频属于淫秽影片。案发后,林某主动投案,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审查官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利用互联网履行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淫秽物品不仅会败坏社会风气,危害公民群众身心康健,而且随意马虎诱发其他犯罪。作为新时期公民,应该养成康健文明、积极向上的行为和生活习气,精确利用网络,做到不点击、不下载、不传播网络淫秽色情信息,若有创造及时举报,共同掩护豁亮清明安全的网络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供应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牵制,并惩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情节特殊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供应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牵制,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供应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惩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物品的范围】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详细描述性行为或者露骨鼓吹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代价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编辑:余泓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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