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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购减肥产品做事12万半年瘦十公斤后欲退款被法院驳回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7:08:47

又一年“双十一”来临之际,澎湃新闻从上海市第一中级公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获悉,该院梳理了一年来的网络购物条约轇轕案件,以剖析此类案件呈现出的新情形、新问题。

“神奇粉末”减重10公斤,是否虚假宣扬?

女子购减肥产品做事12万半年瘦十公斤后欲退款被法院驳回

通过网络广告,想减肥的吴小姐向纤纤公司购买了“神奇粉末”荷叶茶、酵素饮品等减肥食品、保健品及瘦身售后做事等,共计12万余元。

纤纤公司为吴小姐配置了一位售后事情职员及一位康健顾问,通过微信谈天等办法向吴小姐供应减肥期间的饮食辅导、产品推举等做事。
根据方案,吴小姐陆续收到相应的减肥套餐产品,并在顾问的辅导下开始食用。
一段韶光下来,吴小姐从3月开始食用产品时的70公斤减至9月初的60公斤。

但吴小姐认为,体重减少并不是食用产品产生的瘦死后果,而是节食并保持运动量产生的效果,并且她在食用减肥产品期间便秘严重,停用后身体涌现不适。
吴小姐还创造,纤纤公司发卖的大量产品属于食品,并不具备保健功效。
因此,吴小姐认为纤纤公司对商品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扬,存在敲诈消费者的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纤纤公司全额返还购物款12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涉案产品的干系容许证信息、微信谈天记录、吴小姐购买产品后的实际体重情形,吴小姐的诉请均无相应依据支撑,遂驳回吴小姐的全部诉请。

吴小姐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吴小姐减重10公斤旁边,已达到一定效果。
吴小姐作为成年人,对推举的减肥产品的性子功能应该具备符合常理的判断力,其多次下单购买,且对收到的减肥产品无异议并已全部食用,可以认定吴小姐知晓产品的性子功能,且产品外包装也已标注产品组成及归类。
而纤纤公司的减肥产品具有食品容许资质证书,系通过合法渠道采购,且供应商也具有食品生产或者经营容许资质,故吴小姐主见依据并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

同时,吴小姐未能提交证据佐证系利用产品导致身体不适,法院遂坚持原判。

网购案件涉诉标的物紧张是食品、日用品、电子产品等

上海一中院表示,剖析近年来网络购物条约轇轕案件,可以创造此类案件涉诉标的物每每较为集中,紧张为食品类、日用品类和电子产品类等商品。

针对不同类型标的物的诉请情由也呈现明显类型化特色,详细而言:网购食品类案件,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情由紧张为:一是食品标签瑕疵,如未标注或缺点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入口食品无中文标签等;二是含有害人体康健物质或成份,如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三是食品来源危险,紧张为食品入口自禁止入口的国家或地区。

个中,对付入口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从严把握,应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干系规定,严格审查入口食品是否具有入口考验检疫证明。

网购日用品类案件中,扮装品类案件占比较大,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情由紧张有:扮装品经检测含有对皮肤有害身分,扮装品包装标签瑕疵等。
针对其异日用品提起诉讼的情由紧张为:商家虚假宣扬,产品无生产合格证明等。

网购电子产品类案件,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情由紧张有:一是电子产品的实际配置、性能等与产品宣扬不符;二是消费者对产品不满意哀求“七天无情由退货”遭谢绝;三是电子产品经检测鉴定为假冒伪劣商品等。

法院表示,法律支持消费者维权,消费者也应理性维权,供应合法有效证明。

(文中人名及公司名均为化名)澎湃新闻资深 李菁 通讯员 李丹阳

来源: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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