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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5日,刘师长西席打算在某电商平台上的第三方商家处购买一双登山徒步鞋。因担心“6.18”大匆匆贬价,原告咨询该商家客服,得知该商品仅享受7天价保。但原告发现,该商品页面又显示平台供应30日价保做事。
刘师长西席讯问平台会员客服专线,客服承诺,该商品价保覆盖“6.18”大匆匆期间。得到承诺后,刘师长西席购买了该商品,优惠后共支付价款519元。然而6月1日,该商品优惠后得手价格低落至470元,刘师长西席申请价保补偿,却被系统谢绝。第三方商家和电商平台见告刘师长西席,价格保护的基准是商品原价,并非得手价。刘师长西席多次与平台客服沟通,客服表示“无法申请差价”。关于价保政策,平台客服未给出回答。对这一结果不满的刘师长西席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涉案电商公司赔偿其丢失500元,并公开赔罪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应共同遵守所达成同等的价保政策及有关价保的打算办法,被告有责任依照约定向原告供应价保做事。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涉案商品价保30日的合意后,基于信赖下单购买,随即享受价保做事。根据价保规则显示,享有价保做事的基准价格应为优惠后的金额,而非商品原价,原告应该享有2022年6月1日涉案商品价款为470元的价保做事政策。被告电商平台的行为有违老实信用原则,有损消费者合法权柄,应该承担违约任务。据此,法院讯断被告电商公司支付原告价保差价49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要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讯断已生效。
法官李文超先容,平台价保规则是平台经营者制订的格式条款,属于消费者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网络做事条约的主要内容,平台应按照其公示的价格担保金打算规则履行条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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