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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须要开票的理解?
政谋划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管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纳分摊办法的,应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共同接管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管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纳分摊办法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据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共同接管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凉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用度,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出租方采纳分摊办法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据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采取分割单处理的业务限于以上三种:
一是共同接管应税劳务,这里的应税劳务包含了所有劳务做事活动,不限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不包括货色。因此共用电不属于可以适用分割单的环境。
二是共同接管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三是限于租用资产行为发生的水电等用度,这里包括水电等货色。
因此,非租赁情形下企业之间发生的共同水电费等非劳务用度,如施工单位利用培植单位的水电用度,不能利用用度分割单(或用度分摊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应由培植单位给施工单位开具水电费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这也办理了施工单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2、怎么做账?
既然甲方该当开具发票,那么甲方便是转售行为,建筑方取得发票计入干系本钱用度即可。
甲方:
借:搪塞账款(抵工程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水电转售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施工方:
借:条约如约本钱-工程施工-其他直接用度
贷:应收账款(抵工程款)
转自: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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