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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家电维修做事业治理办法》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7:18:02

第一条为规范家电维修做事业市场经营秩序,掩护家电维修做事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柄,促进行业康健发展,制订本办法。

商务部《家电维修做事业治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做事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电是指可用于家庭的,为了生活、娱乐及获取信息等目的利用的电子或电器产品。
包括制冷空调用具、清洁用具、厨房用具、透风用具、取暖和熨烫用具、个人照顾护士用具、保健用具、娱乐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能类等电子产品。

本办法所称家电维修做事经营者(以下简称家电维修经营者)是指供应家电掩护保养、故障修理、利用咨询辅导等做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商务部卖力家电维修做事业的行业管理事情,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做事业的辅导、折衷和监督管理事情。

第四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及从业职员应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家电维修从业职员应该具备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能资质。
从事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电工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职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资格,执证上岗。
涉及特种作业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其卖力人和安全管理职员,须进行干系安全任务培训。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该配备相应质量合格的作业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具。

第五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业务执照,昭示做事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
家电维修经营者从事特约维修,须取得牌号权人授权,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昭示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
得到授权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其被授权范围内供应维修做事。

第六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应通过企业互联网站、电话等形式向消费者供应本企业维修做事职员身份资质查验,应为上岗事情职员配制职业资质标识,哀求在岗事情时佩戴或向消费者出示。

第七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在供应维修做事前应该向消费者明确奉告维修方案及需把稳和合营的事变,尊重消费者选择。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供应维修做事时应该向消费者供应维修做事凭据和收费发票。
维修做事凭据应如实填写维修做事项目、维修详细情形、维修做事质量任务及把稳事变等内容。

第八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做事中得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与维修活动无关的领域,对付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第九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职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列、浮夸、假造维修做事项目或内容;

(二)遮盖、掩饰笼罩因维修做事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

(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更换性能正常的部件;

(四)冒用家电生产者牌号或特约维修标识。

第十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做事中创造同一品牌、类型或批次的家电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报生产者、发卖者,并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做事中利用和发卖的配件和耗材,其质量、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和标准,不得利用和发卖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二条鼓励家电维修经营者培植完善的维修做事保障网络体系,统一卖力维修做事的业务受理、质量监管、用度结算、投诉处理等业务。

第十三条家电维修做事业协会应该积极为家电维修经营者供应做事,掩护家电维修经营者合法权柄,加强行业勾引和监督,做好行业自律、行业统计和家电维修经营者信息备案事情,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付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惩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惩罚。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家电维修做事行业实际情形,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干系的履行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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