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7:31:52
法学教授
•卖手机不配充电头,客户可以将旧的充电头循环利用,就像餐饮外卖应该默认不随附筷子与汤勺,由于很多用户是叫餐到家或者到单位,可以自备筷子与汤勺。这样做,的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环保利益。
•卖车的不再配备挡风玻璃、卖鞋子不配鞋带,则是另一码事,挡风玻璃之于汽车、鞋带之于鞋子,都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而充电器与手机,餐饮与筷子与汤勺,则完备属于不同的物。
•环保利益具有优位代价。发卖手机不随附充电头,的确会使部分消费者以为“不舒畅”,但也会迫使更多用户,重新翻滚出老的充电器,旧物循环利用。真正的环保主义,是指“即便你有钱,也要匆匆使你循环利用旧的物件”。至于是否包藏着促进单品销量的考量,则是其余一个商业问题了。
•未随附充电头,并不属于“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任务,也不属于“不合理”地限定了对方的紧张权利。不向消费者随付新的充电头,匆匆使后者旧物循环利用,并没有限定消费者的“紧张权利”,除非消费者能够证明,手机售价中包含了充电头的用度。
•种类物不是“物”。只有在手机成为特定物后,才会发生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举个例子,手机陈设在商店里,属于种类物,张三买入该手机,带有充电器,一年之后,将其作为二手商品卖给李四,才会产生李四主见充电器作为从物同时移转的权利。如果商家言明不随附充电器,消费者买入手机、经意志特定化后的特定“物”,便是不带充电器的手机,充电器就不是该手机的从物。该手机作为二手商品出售时,买家自然不能主见同时得到充电器。
•事实上,该案无关乎主物与从物,而是关乎主给付责任与从给付责任。商家在出售手机时,是否要随附充电器,取决于其是否负有该“从给付责任”,而后者又取决于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及基于诚信原则的条约阐明。然而,法律并无此规定,商家也以约定办法打消了该给付责任,条约阐明亦无法得出随附充电器的从给付责任。
•商家是否构成敲诈,取决于其行为是否会使绝大多数理性的消费者在买入手机的时候,“违背了真实意思”?从目前情形看,绝大多数消费者彷佛已经接管了这样的安排,即老的充电器,可以用,但不能快充,要快充,买新的充电器。但如果商家以同样的价格在不同地区出售手机,一个地区随附充电器,另一地区则不随附充电器,则另当别论。
•我国工信部有关于“勾引消费者、发卖企业、生产企业不雅观念改变,匆匆使手机与电源适配器分离发卖”的提案。环保代价,是超越国界的普适代价。个人霸占的越少,向社会贡献的愈多。这次被诉的,是一家注册于北京的公司。如果其他的公司,采纳匆匆使老用户沿用老充电器的做法,本文的法律技能剖析,同样适用。
苹果公司iPhone12不配备充电器,被诉上法庭
曾多次参与“小城杯”公益诉讼大赛,见到了诸多对法治褒有崇奉的同学们,他们眼中有光亮,心中有梦想,脚下有行动……他们状告国拍行、迪斯尼,质疑霸王条款,唤醒了沉睡的权利,推动了社会进步。这次,他们再次将商业巨子苹果公司告上了法庭。
社会的光明,是由一点一点的微光点亮的,社会的进步,也是由一个一个眇小的事宜推动的。他们付出的诚挚努力,值得我们发出常见常新的惊叹。
当然,法律是不受激情羁绊的理性(law is the reason free from passion),除了一腔热血,还须有镇静的头脑、良善的代价判断,严密谨严的思考,非如此,要求权根本无以稳定,公益诉讼也难免走偏。
2021年10月23日进行的第七届“小城杯”公益诉讼大赛决赛,五位同学将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缘故原由是该公司发卖的iPhone12不配备充电器。学生的诉请,包括三项:其一,要求判令被告交付手机充电器;其二,要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任务,支付违约金100元;其三,诉讼用度由被告承担。
原见告由:格式条款、主物从物、涉嫌敲诈
案情非常大略:
从iPhone 12系列开始,苹果公司不再配备充电器和耳机。苹果公司在发布会中称,“移除这些物品意味着更小、更轻的 iPhone 包装盒。我们可以将多达70%的产品装在一个运输托盘上,从而减少我们环球物流链中的碳排放。”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环保目标,从包装盒内部,为地球减负。”
为此,苹果在其包装盒上,作了如下提示:为了实现我们的环保目标,iphone12 Pro和iphone12 Pro Max不再随附电源适配器和EarPods。请利用你现有的Apple电源适配器和耳机,或单独购买这些配件。
大略说来,苹果就一句话:老的充电头和耳机,都是可以用的,这次就不附随配置了。这样可以减少物料利用,实现环保目标。你们如果要用新的,可以单独购买。
然而,彷佛有些网友并不买账,纷纭化身体子手:“为了环保不配充电器,你们的手机平时靠光合浸染吗?”“买手机没有充电器,是一次性利用吗?”“这不是跟上饭店用饭自备盘子、卖车的不再配备挡风玻璃、卖鞋子不带鞋带一样吗?”……
调侃归调侃,要论证苹果公司是否违法,还必须回到规则的轨道上来。
原告的诉由紧张有:
其一,依据民法典,苹果公司不再附随电源适配器的条款,是无效的格式条款,不构成条约的内容;
其二,电源适配器是手机的从物,苹果公司应该履行交付责任;
其三,苹果公司在发卖手机的过程中缺少显著性提示,存在敲诈的行为。
这些诉由,表面看来彷佛有理,但谨严思辨之下,却未必合乎法理。以下剖析,纯粹是法律技能思维,试图丰富一番学生的思维。
不再附随充电器,是否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该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直接决定了该案的走向。原告援引了《民法典》第六条(公正原则)、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的定义)、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的无效)和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的阐明)等四个条款,来论证该条款无效。
概括说来,原告的情由是,苹果公司作为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了自己的任务,限定了对方的权利,因而是无效的。
然而,原告此一诉由,并非无懈可击:
其一,环保利益具有优位代价。《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本家儿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该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苹果公司发卖手机不随附充电器,的确会使部分消费者以为“不舒畅”乃至“不合理”,但也会迫使更多的果粉,重新翻滚出老的苹果充电器,旧物循环利用,的确起到了节约资源的效果。在判断合理与否时,应该将环保利益列为优位利益。
正如一位网友称“谁家里没有十个八个充电头?手机一两年就换了,充电头还能正常利用,苹果这样操作,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节约环保的浸染啊。其余,如果必须配充电头,苹果完备可以把充电头的价格加得手机价格上形成搭售,以苹果的市场强势根本不愁卖,末了还是消费者亏损”。
其二,未随附充电器,未必属于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任务。这里的要义在于“不合理”。如前所述,苹果公司这么做,或许是为了实现环保代价,苹果公司的答辩,彷佛正在证成这一点,从常理看,并非站不住脚,除非原告能够予以证伪,或者原告能够证明,苹果售价中包含了充电器的用度,但苹果却没有尽交付责任,因而构成违约。
其三,未随附充电器,未必属于不合理地限定了对方的紧张权利。这里的要义在于“紧张权利”。对付消费者而言,购买手机后的紧张权利,是安全舒适地利用手机。为了节约资源,不随附充电器,并不会影响该“紧张权利”。个别消费者没有旧的充电器、或者不愿用旧的充电器的,可以另行购买。好比餐饮外卖,为环保利益,默认不随附筷子与汤勺,由于很多用户是叫餐到家或者到单位,可以自备筷子与汤勺。这与卖车的不再配备挡风玻璃、卖鞋子不配鞋带,完备不一样,挡风玻璃之于汽车、鞋带之于鞋子,都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而充电器与手机,餐饮与筷子与汤勺,则完备属于不同的物。
充电器是否是手机的从物?
原告的第二个诉由是,电源适配器是手机的从物,被告应该履行交付责任。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三百二十条,即“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原告的诉请貌似有理,实则不然。
物之不存,何谈主从?
这里必须厘清种类物与特定物、主物与从物这两对观点。
种类物是指不具有独立特色,可以相互代替,并可以用品种、规格、度量衡加以打算的物。例如,iphone12 Pro和iphone12 Pro Max,在被消费者买走之前,陈设在商店里或存储于库房中,都是种类物。而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色,不能相互代替,可以与其他物相差异的物。它包括两类:其一,独一无二的物,如徐悲鸿的某幅名画等;其二,已经特定化的种类物,它既包括由于附着分外情绪、具有不可替代性而特定化的物,如义士的遗物,结婚纪念物等,又包括法律主体意志浸染后特定化的物,例如A、B切磋买卖100斤大米,A拥有1000斤大米,都是种类物。B要买个中的100斤,A可以从中任意抽取100斤卖给B,但在A抽取个中的100斤,装袋贴上标签,B也决定买受之后,贴上标签的这100斤大米便是特定物了。
同样道理,无论是iphone12 Pro和iphone12 Pro Max,在寄达消费者之前,都是种类物。寄达消费者,后者验看完毕,决定买受之后,才成为特定物。物权指向的工具必须特定化,种类物不是“物”。
回到本案,苹果公司在产品包装上言明,iphone12 Pro和iphone12 Pro Max不再随附电源适配器,这也就意味着,苹果供应的该种类物,并不包含充电器。消费者买受该款手机,将该手机特定归天后,自然不会得到充电器。而只有在手机成为特定物后,才会发生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也便是说,举个普通的例子,张三买了部手机,带充电器的,一年之后,将其作为二手商品卖给李四,才会产生李四主见同时得到该手机充电器的权利。
退一步来说,作为种类物的手机,是否应该配充电器,也便是说,充电器是否必须为手机的从物?
主物是“从物”的对称。凡能独立存在、但需共同利用,并能从中可以看出主从关系的二物或数物,起紧张浸染的是主物,起从属浸染的是从物,从物赞助主物发生效用。例如,锁与钥匙、船与桨,锁和船都是主物,而钥匙与桨则是从物。
差异主物和从物的法律意义在于,法律和条约无相反规定时,从物的归属依主物的归属而定,在转让所有权时,从物应随主物一起移转。例如,农人到供销社买拖沓机,供销社在交付拖沓机时,同时也要交付必要的备件,如拖犁,由于后者是从物。
从这个意义上说,充电器如果是与手机一起售卖的,则手机为主物,充电器为从物。但从本案来看,苹果公司一开始即已言明,不再随附充电器。
实在,本案无关乎主物与从物,而是关乎主给付责任与从给付责任。主给付责任是债的基本责任,从给付责任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有补充给付责任的功能,它的发生,可以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基于诚信原则的条约阐明。例如,李四买了一部摄影机,创造没有利用解释书,可以哀求商家增加这一给付,由于,一样平常而言,利用解释书属于出售相机的从给付责任。
苹果公司在出售手机时,是否要随附充电器,取决于其是否负有该“从给付责任”,而后者又取决于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及基于诚信原则的条约阐明。
显然,法律并无此干系规定,从约定来看,苹果公司明确打消了这一给付责任,从基于诚信原则的条约阐明而论,可作反对论证,即不随附充电器,是否悖反了诚信原则。从买卖过程来看,卖方并没有造成买方的误信或误认,并不悖反诚信原则。
而最为主要的是公益导向。据宣布称,我国工信部有关于“勾引消费者、发卖企业、生产企业不雅观念改变,匆匆使手机与电源适配器分离发卖”的提案,正表明了分离发卖是被国家干系部门认可并推动的环保做法。
苹果在发卖手机过程中是否存在敲诈?
前面两点说清楚之后,这个问题就不言自明了。
苹果的产品技能规格网页的“电源和电池”一条已经明确,“通过USB连接至电脑或电源适配器充电”。
原告认为,从该网页中,无法得知须要连接何种电脑或何种电源适配器方可充电,也无法得知通过USB连接至电脑能否实现快充功能,如果不买新的充电器,则iPhone12无法实现快充功能……其余,小米、魅族在发卖其手机产品时供应了3种套餐供消费者选择,套餐一仅含手机,套餐二含手机和充电器,套餐三含手机、充电器和耳机,三款套餐价格相同,给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
大略说来,原告的诉由是:其一,苹果老的充电器可以用,但不能快充;其二,如果要快充,要买新的充电器;其三,小米、魅族发卖手机时,无论消费者是否选择要充电器,价格都一样。
然而,以上三点,是否足以认定苹果构成了敲诈?
很难。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敲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履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敲诈方有官僚求公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其余,我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供应有关商品或者做事的质量、性能、用场、有效期限等信息,应该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扬。
也便是说,苹果公司的行为,是否会使消费者在买入手机的时候,“引发了误解”,从而“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这里的判断标准,是绝大多数理性的消费者的标准。从目前情形看,绝大多数消费者彷佛已经接管了这样的安排,即老的充电器,可以用,但不能快充,要快充,买新的充电器,很难说引发了误解,并且违背了消费者的真实意思。至于其他的手机厂商,采纳“要不要充电器,价格都一样”的营销策略,只是营销手腕的差异,公司可以整体核算价格,所有的公司都可以这样做,只要对价格稍作调度即可。
本文属于纯粹的法律技能剖析,这次被诉的,是一家注册于北京的公司,倘若其他的公司,采纳匆匆使老用户沿用老充电器的做法,避免了物料的摧残浪费蹂躏,本文的剖析,同样适用。
真正的环保主义,是指“即便你有钱,也要匆匆使你循环利用旧的物件”。环保代价,是超越国界的普适代价,个人霸占的越少,向社会贡献的愈多。
孰为公益,务须谨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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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 鹏 金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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