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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考验法履行条例》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殊规定》第八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考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正)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入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入口记录和发卖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
备案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入口食品入口商的备案管理。
经营食品种类紧张包括:肉类、蛋及制品类、水产及制品类 中药材类、粮谷及制品类、油脂及油料类、饮料类、糖类、蔬菜及制品类、植物性调料类、干坚果类、其他植物源性食品类、罐头类乳制品类、蜂产品类、酒类、糕点饼干类、蜜饯类、香烟类、茶叶类、调味品类、其他加工食品类、分外食品类、燕窝产品类及其他。
上述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干系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实行。
申请材料
入口商应该于食品入口前向工商注册地海关申请备案,并供应以下材料:
(一)《入口商备案申请表》(见文末附表);
(二)与食品安全干系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三)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四)2年内曾从事食品入口、加工和发卖的,应该供应干系解释(食品品种、数量)。
办理流程
(一)入口商通过“互联网+海关”向海关申请备案,同时到主管海关窗口部门提交纸质材料,并对所供应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卖力。
(二)入口商提交备案信息后,得到备案管理系统天生的申请号和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正备案信息。
(三)主管海关进行初审,核实入口商供应的信息和资料,信息、资料真实完全的,提交海关总署批准并发布;审核不通过的,通过备案系统奉告备案不通过缘故原由,并退回备案申请。
(四)海关总署审核,通过备案系统发放备案号,并上网公布备案企业名单。
信息变更
已得到备案的入口商备案信息发生变革时,应及时向海关提交变更申请。办理流程参照备案申请。
办理时限
备案申请资料完好的,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完成备案。
备案处置
入口商在申请备案时供应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
收货人转让、借用、修改备案编号的,纳入信誉记录管理,并加强其入口食品考验检疫。
附件
供稿:黄埔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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