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7:44:51
小米科技有限任务公司诉称,其先后于2011年4月28日、2012年7月7日向中国国家牌号局申请注册了第8228211号、第8911270号注册牌号,核定利用商品种类均为第9类,包括电源适配器、数据线、手提电话、头戴耳机等。
原告享有的注册牌号专用权均处在法律保护的注册有效期限内。上述注册牌号在原告的手机、耳机、路由器、电视等商品中被广泛利用,因其深具独创性和显著性而得到无数好评,具有极高的有名度和影响力。小米公司称,被告西安市碑林区某数码产品经营部所发卖的电源适配器、同步数据线商品,突出利用了与原告上述注册牌号相同的笔墨、图形,系侵权产品。被告的行为构成牌号侵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商业信誉与经济丢失,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滞发卖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判令被告赔偿经济丢失25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状师所支出的合理用度);判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道歉声明,就其侵权行为肃清影响等。
本站所发布的文字与图片素材为非商业目的改编或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或涉及违法,请联系我们删除,如需转载请保留原文地址:http://www.baanla.com/rqz/182223.html
下一篇:返回列表
Copyright 2005-20203 www.baidu.com 版权所有 | 琼ICP备2023011765号-4 | 统计代码
声明:本站所有内容均只可用于学习参考,信息与图片素材来源于互联网,如内容侵权与违规,请与本站联系,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联系邮箱:12345678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