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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手机激活后能否适用“七天无情由退货”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8:07:05

随着互联网技能和物流家当的发展,通过网络平台购买所需的各种商品已经成为人们的日常,但网购不同于传统的线下购买,买卖双方每每缺少对购买商品详情充分的沟通,在卖家未充分奉告的情形下使得消费者产生误解导致涌现抵牾轇轕。
近日,青岛市崂山区公民法院审理一起网购轇轕案件,既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柄,也为商家的有序经营供应了指引。

网购手机激活后能否适用“七天无情由退货”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张某通过A公司运营网购平台中的B店铺购得手机一部。
签罢手机当日,张某连接互联网并激活了手机,下载安装了其平时事情所需的一款软件,安装后创造该软件涌现闪退征象,无法正常利用。
张某遂联系B店铺客服职员协商退货,客服职员表示,因手机已被激活即为二手机,除质量问题外,不能退货。
张某交涉未果,将A公司、B店铺诉至法院,哀求退款。

法院审理

庭审中,经当庭演示,案涉手机上的上述软件一登录即涌现闪退征象。
登录网购平台进入B店铺,案涉商品页面明显可见“7天无情由退货”字样,点击上述字样涌现新页面,内容为:知足相应条件时,消费者可申请“7天无情由退货”,个中定订定单不支持“7天无情由退货”。
该手机商品详情的末了(需阅读大量图片,手动下滑多次)有普通字体的消费提醒:“已激活的数码产品无质量问题,不支持七天无情由退换,请您确认需求后再激活利用”。
但不须要阅读完上述信息,即可直接点击进入购买页面,且在支付前未有相应提示信息。

法官在充分理解案情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手机是否适用七天无情由退货。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采取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办法发卖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解释情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打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子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情由退货。

该案中,手机并不属于上述四种商品,但手机属于一经激活后代价贬损较大的商品,该案被告B店铺应在发卖时将不能退货的环境明确提示消费者进行确认。
B店铺在案涉手机商品展示页面的上方显著位置标注了“7天无情由退货”,而关于“已激活的数码产品无质量问题,不支持七天无情由退换,请您确认需求后再激活利用”的提示设置在商品详情的最下方,提示内容并不显著,一样平常消费者很难把稳,且该提示信息并非订单支付前必须查阅的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B店铺没有尽到主动提示、设置显著确认程序的责任,属在履行对消费者的奉告责任中存在瑕疵,故该格式性条款不适用于这次发卖,B店铺不得谢绝七日无情由退货。
A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并非买卖合同一方,在交易过程中未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也未危害原告的合法权柄,原告对A公司的要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讯断B店铺在讯断生效旬日内退还张某货款;张某在讯断生效旬日内退还手机,运费由张某承担。
同时驳回张某对A公司的诉讼要求。

法官提醒

广大消费者网购时把稳甄别哪些商品不属于“七天无情由退货”的商品,哪些商品属于可以不适用“七天无情由退货”的商品,理性消费,避免产生退货轇轕。
同时提醒广大商家及网购平台,对可以不适用“七天无情由退货”商品,务必要在支付前设置显著的提醒,减少不必要的消费轇轕。

法条链接

《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取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办法发卖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解释情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打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子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情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无缺。
经营者应该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利用格式条款的,应该以显著办法提请消费者把稳商品或者做事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用度、履行期限和办法、安全把稳事变和风险警示、售后做事、民事任务等与消费者有重大短长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哀求予以解释。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关照、声明、店堂告示等办法,作出打消或者限定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任务、加重消费者任务等对消费者不公正、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能手段逼迫交易。
格式条款、关照、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采取格式条款订立条约的,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应该遵照公正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并采纳合理的办法提示对方把稳免除或者减轻其任务等与对方有重大短长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哀求,对该条款予以解释。
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解释责任,致使对方没有把稳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短长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见该条款不成为条约的内容。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情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

下列性子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康健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代价贬损较大的商品;三)发卖时已昭示的附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综合:青岛崂山法院、青岛中院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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