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8:10:55
谢女士前不久在淘宝平台上购买了一款售价178元的电烫睫毛器。收到商品后,她拆开包装查看实物,认为货不值价,便当即选择了退款。
但商家却以“商品已拆封”为由,谢绝了她的退货申请。接到谢女士的投诉,市场监管司法职员参与调查。“消费者在网购时,仅凭图片和笔墨展示,不随意马虎判断商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此《消费者权柄保护法》授予了消费者‘七天无情由退货’的权利。”司法职员指出,除某些特定商品外,根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采取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办法发卖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解释情由。
“但在现实网购交易中,部分商家存在随意扩大不适用无情由退货范围的征象,这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柄。”司法职员表示,谢女士所购买的电烫睫毛器,应该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七天无情由退货的范围;且其收到网购的商品后,只有拆封查看,才能判断商品是否无缺,因此商家称“商品拆封后不可退货”,也是不合理的。当然,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保持无缺,不影响二次发卖。经沟通调度,商家为谢女士办理了退货退款。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在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柄争议时,应把稳保存网络平台交易记录、双方谈天记录、交易明细等有效证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度等办法办理,无法办理的,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路子维权。
哪些商品不适用“七天无情由退货”?根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采取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办法发卖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解释情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打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子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情由退货。
(厦门日报 陈泥 通讯员 林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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