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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近万元对讲机却收到空包裹!4个常见案例教你维权丨聚焦“3·15”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8:12:01

机动车等耐用商品的经营者对商品是否存在瑕疵举证不能时,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史某某诉某汽车发卖公司买卖条约轇轕案

网购近万元对讲机却收到空包裹!4个常见案例教你维权丨聚焦“3·15”

【基本案情】

史某某在某汽车发卖公司查看样车后决定购车,双方签订汽车发卖条约中约定所订购车辆为2021年4月份往后生产的全新车,条约未对汽车工艺质量进行约定,史某某于条约签订当日给付定金2万元。
2021年10月27日,史某某在验车后认为车辆存在边门涂层毛糙、边门内饰工艺粗糙等问题,哀求改换车辆,发卖公司未予赞许。
案涉车辆出厂经考验合格。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解释、实物样品或者其他办法表明商品或者做事的质量状况的,应该担保其供应的商品或者做事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符合。
经营者供应的机动车、打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做事,消费者自接管商品或者做事之日起六个月内创造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任务。
本案中,史某某在发卖公司展厅内看中同款样车后与发卖公司签订车辆发卖条约,发卖公司向史某某交付的车辆应该与展厅的样车质量同等,但从史某某提交的照片来看,车辆的确存在毛刺、不平整等瑕疵环境。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在消费者已经有初步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瑕疵的情形下,经营者应该提交证据证明其交付的车辆与样车同等,但其以车辆已经发卖为由未供应干系证据,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史某某享有商品选择权,其在创造交付车辆存在外不雅观瑕疵时,谢绝接管车辆不存在违约,发卖公司与史某某协商换车后,回答同款车型已经停产,并谢绝史某某哀求退还定金的要求,有违诚信。
但结合发卖公司交付车辆的情形,尚不敷以认定发卖公司交付的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构成根本违约,故本案不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双倍返还定金的环境。
因双方同等赞许解除条约,故法院讯断解除条约,发卖公司退还史某某缴纳的定金2万元。

【范例意义】

供应样品的买卖条约中,消费者创造经营者供应的商品与样品质量不一致的,有权要求改换,或者退货。
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具有合格证予以谢绝。
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书面条约的,建议将样品情形作为条约附件记载,只管即便明确个性化需求。
发生轇轕后双方均应及时保全证据,积极举证。
《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机动车等耐用商品瑕疵举证任务颠倒规则,经营者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
定金罚则适用的条件是一方违约致使条约目的不能实现。
不影响商品利用、安全等性能的瑕疵问题不构成经营者的根本违约,故不适用定金罚则。
本案在保护消费者选择权的同时兼顾发卖者的合法经营权,终极实现案结事了。

报送人:南通市中级公民法院 邓黎明

案例二

商家虚假发货构成敲诈,应该承担惩罚性赔偿任务

——周某诉某电子商务公司信息网络买卖条约轇轕案

【基本案情】

周某在某购物平台向某电子商务公司注册店铺以9049元的价格下单购买4个某品牌数字对讲机。
周某收到快递包裹创造是空信封,快递面单显示特惠小件,重0.1KG。
周某试图联系该店铺维权却创造其已关闭经营。
周某投诉至购物平台后,购物平台退还购物款9049元。
周某诉至法院,哀求某电子商务公司支付三倍赔偿款27147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做事有敲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哀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丢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管做事的用度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敷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某电子商务公司在收取原告周某支付的购物款项9049元后,邮寄了空包裹而未实际交付货品,构成敲诈,依法答允担相应的法律任务。
对周某哀求被告赔偿其三倍价款27147元的诉讼要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范例意义】

网络购物已日趋成为消费者购物渠道中不可短缺的一部分,但网络店铺注册、关闭均较为简便,存在部分商家以次充好乃至虚假发货骗取消费者货款、关闭店铺躲避任务的环境。
本案中,商家与消费者达成信息网络买卖条约,消费者支付货款后,商家虚假发货,不按照约定供应商品,其行为构成敲诈。
周某可根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主见商家承担惩罚性赔偿任务。
同时,网络购物导致权利受到危害的,除了可向商家主见权利,如网络交易平台供应者存在不能供应发卖者或者做事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办法等环境的,亦可根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哀求平台承担相应的赔偿任务。

报送人:崇川区公民法院 汤天维

案例三

非“为生活消费须要”的购买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的规定

——何某诉某科技公司网络买卖条约轇轕案

【基本案情】

何某在某电商平台某科技公司的三个直播间以投资增值为目的下单购买翡翠珠宝,订单总数21笔,总金额为10万余元。
签收商品后,何某将商品送检,经检测商家售“翡翠A货”商品均为石英岩玉(处理)商品,“琥珀(蜜蜡)”商品为塑料手镯、仿苏纪石手镯、仿琥珀手镯,“碧玺”商品为仿碧玺手镯。
某科技有限公司后根据何某的申请退还全部货款并赔偿鉴定费,何某提起诉讼,哀求某科技公司根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干系规定承担三倍赔偿任务。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须要购买、利用商品或者接管做事,其权柄受本法保护。
本案中,何某在直播间购买商品时已知晓商家有回购活动,进而在短韶光内多次大批量购买珠宝首饰,购买后又向客服讯问回购的详细情形,且在庭审中也表示购买时以投资为目的,可见何某的购买行为并非“为生活消费须要”,故不适用《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的规定,法院对何某哀求某科技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任务的诉讼要求未予支持。
但是,根据商家供应的证书及何某另行检测的结果,商家向何某交付的商品与直播时流传宣传的商品不符,应该退还货款并赔偿何某的鉴定费等丢失。

【范例意义】

与生产者、发卖者比较,消费者相对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权柄保护法》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其目的是掩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康健发展。
但是,《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的适用应符合其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目的,非“为生活消费须要”的购买行为不属于该法保护范围。
实践中,在详细考量购买行为是否属于“为生活消费须要”时,应该结合购买行为的客不雅观表现如购买数量、购买次数、购买用场、购买产品性子、多次购买产品之间的干系性、购买者对产品的认知程度等综合判断。

报送人:海安市公民法院 陆虹杏

案例四

利用不符合标准的质料生产生活用品并发卖属于生产、发卖伪劣产品,应伏法法惩罚

——赵某甲等4人生产、发卖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郭某根据不同分工,以牟利为目的,先在某地租用厂房、购买设备开设加工厂,将从邵某等人处购买的纤维制品下脚再加工纤维制成被子、被芯,用某纺织品厂等多家公司名义,在多家网络发卖平台以23元-70元/条不等价格进行发卖。
司法机关查获“着花棉”质料70捆、成品被子12000余条及“着花棉”被芯7000余条,共计代价公民币82万余元。
被告人赵某甲从邵某处购买纤维制品下脚再加工纤维重量共计约500余吨,已生产、发卖被子的发卖金额超过770余万元。
经检测,案涉发卖、查封及赵某甲向邵某等处购买絮用纤维质料是纤维制品下脚再加工纤维,根据《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能哀求》,不得作为加工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质料。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在生产发卖过程中,将不合格产品伪装合格产品,发卖金额已超过两百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发卖伪劣产品罪。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浸染、认罪态度等,判处被告人赵某甲等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七年六个月,并惩罚金800万元至30万元不等刑罚。

【范例意义】

每个人都会是消费者。
根据国家逼迫标准《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能哀求》规定,纤维制品下脚是指在纤维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纤维下脚以外的线头及织物、絮片、垫毡等的边角碎料,纤维制品下脚或其再加工纤维不得作为加工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质料。
根据医学研究,用下脚料制成的产品易滋长绿脓杆菌等病菌,可能会导致呼吸道疾病或皮肤病。
由于纤维制品下脚本身质量不及正常纤维质料,故所制成的被子、被芯等生活絮用品的质量不及合格产品,其功能性、耐用性等属性难以达到用户的利用标准和期望;被污染的纤维制品下脚一旦被用作质料制成生活絮用制品,因常常与人皮肤密切打仗,很随意马虎导致利用者患呼吸或者皮肤等疾病。
本案通过严厉惩罚生产伪劣产品者,震慑家纺行业不法厂家,匆匆使家纺行业自发整顿,提升整体质量和形象,促进监管、司法机关加强对本地家纺家当的勾引与管理,从根本上遏制陵犯消费者权柄犯罪,有效净化家纺行业市场环境,守护年夜大好人民群众的温暖安全。

报送人:南通市中级公民法院刑二庭

南通市海门区公民法院 彭文甫

来源:市中院民一庭

编辑:谢 洲

审核:顾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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