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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要
环绕应该如何理解《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详细条文规定,在涉案专利被发布无效后,应该如何适用《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的干系规定启动再审程序等问题,本文剖析磋商了:何谓“在发布专利权无效前”、何谓“公民法院作出并已实行”、何谓“不具有追溯力”以及关于专利被发布无效后申请再审的机遇等四大问题。辅以对目前法律实践的理解,本文对专利无效决定追溯力多少问题展开实务磋商。
关键词:专利无效 再审 追溯力
弁言
中国法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两个案例:华电莱州发电有限公司(简称:华电莱州公司)、深圳市博众节能工程技能有限公司(简称:博众公司)不当得利轇轕二审民事讯断书[1](简称:博众公司不当得利案)和深圳市叛逆者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叛逆者公司)、深圳市续力高科电子有限公司(简称:续力高科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轇轕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简称:叛逆者公司申请再审驳回案)所反响出来的专利无效决定溯及力问题颇故意味、值得研究。
一、案件背景
(一)博众公司不当得利案
博众公司不当得利案中,博众公司诉华电莱州公司专利侵权轇轕案在山东高等公民法院(简称:山东高院)二审案件[3](简称:1290号讯断)反败为胜,华电莱州公司主动履行了二审判决。博众公司的案涉专利最初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知局)坚持有效,但随后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知院)认定无效,国知局的无效审查决定亦被撤销,北知院的该一审判决终极被北京市高等公民法院二审坚持。华电莱州公司据此向中国最高公民法院(简称: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遂指令山东高院再审此案。山东高院裁定撤销该院最初作出的二审侵权裁决书[4](简称:468号裁定书)并驳回博众公司的起诉。华电莱州公司据此向深圳市南山区公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法院讯断博众公司归还1290号讯断中华电莱州公司主动履行讯断的款项。南山法院一审以案涉专利无效决定不具有溯及力为由驳回了华电莱州公司的诉讼要求,华电莱州公司遂上诉至深圳市中级公民法院(简称:深圳中院)。深圳中院认为博众公司通过1290号讯断得到华电莱州公司款项依据已被468号裁定书所撤销,鉴此,博众公司连续持有华电莱州公司主动履行之款项已无合法事由,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终极博众公司所获侵权赔偿款项又被华电莱州公司追了回去。除此之外,博众公司尚须支付华电莱州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南山法院递交起诉状之日起至深圳中院二审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银行利息。作为专利权人的博众公司,其持续串诉讼过程中的遭遇犹如坐过山车,令人唏嘘不已。
(二)叛逆者公司申请再审驳回案
叛逆者公司申请再审驳回案中,续力高科公司诉叛逆者公司专利侵权轇轕二审胜诉[5](简称:1930号讯断),续力高科公司遂申请对叛逆者公司申请逼迫实行。实行过程中,案涉专利被发布无效。叛逆者公司遂申请对1930号讯断申请再审。最高院认为,案涉专利尚处于法律审查期间,而且,就叛逆者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备案审查前,本案一、二审判决所确定的履行责任均已实行完毕,本案不具备法定的再审条件。终极,最高院认为叛逆者公司的再审申请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遂驳回其再审申请。
博众公司不当得利案和叛逆者公司申请再审驳回案,存在两个相同的成分:1. 案涉专利均被无效,2. 二审判决均被履行或者实行完毕,二者的结局却大有不同:博众公司的案件被最高院发回再审,二审判决被撤销,作为专利权人的博众公司终极被责令“返还不当得利”,而叛逆者公司申请再审驳回案中,最高院却驳回了叛逆者公司的再审申请,作为专利权人的续力高科公司却“安全无事”。应该如何理解专利无效决定的溯及力干系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磋商。
二、实务磋商
笔者认为,要精确的理解以上两个案例、准确的界定专利无效决定的溯及力问题,离不开对法律依据的阐发和对干系法律实务案例讯断原则精神的追问。鉴于此,笔者试着以干系实务案例为依据,对干系法律依据的适用进行解读。待解读完毕后再对以上两案例进行反不雅观核阅,以考试测验精确解读上述两案例。
《中华公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布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发布专利权无效前公民法院作出并已实行的专利侵权的讯断、调度书,已经履行或者逼迫实行的专利侵权轇轕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履行容许条约和专利权转让条约,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丢失,应该给予赔偿。
此外,《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陵犯专利权轇轕案件运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二)》(2020改动)(简称:《专利问题阐明二》)对专利无效决定的溯及力以及当事人申请再鞠问题,分别在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九条发布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再审,要求撤销专利权无效发布前公民法院作出但未实行的专利侵权的讯断、调度书的,公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再审审查,并中止原讯断、调度书的实行。
第三十条在法定期限内对发布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向公民法院起诉或者起诉后生效裁判未撤销该决定,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再审,要求撤销发布专利权无效前公民法院作出但未实行的专利侵权的讯断、调度书的,公民法院应该再审。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闭幕实行发布专利权无效前公民法院作出但未实行的专利侵权的讯断、调度书的,公民法院应该裁定闭幕实行。
结合以上法律依据以及干系法律实务判例,笔者总结了以下法律实务问题与大家一起磋商:
(一)关于专利法第四十七条之“在发布专利权无效前”应如何理解的问题
专利无效审查是一个繁芜的过程,个中涉及到国知局就专利有效与否的行政审查、北知院的一审法律审查以及最高院的二审法律审查,乃至还涉及到最高院的再审审查。鉴于目前的法律制度设计将专利无效的二审法律审查权力由北京高院飞跃调度到最高院,其目的便是减少专利无效案件繁琐的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统一法律裁判标准,而且,我国实施的是二审终审的法律制度。因此,笔者认为,最高院的再审审查一样平常不会变动其自身作出的二审判决。故此,就专利无效的法律审查,本文仅谈论到一审和二审的问题,暂不谈论由再审引发的生效讯断的逆转问题。
专利无效的判断,有可能是国知局经审查后首次作出案涉专利无效的决定;也有能是国知局坚持案涉专利有效,而一审法院作出讯断首次认定案涉专利无效;也有可能是国知局坚持案涉专利有效、一审法院作出讯断坚持案涉专利无效决定,二审法院作出讯断首次认定案涉专利无效。当然,还有其他繁芜的无效决定的作出与讯断过程。
此外,《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行诉法》)第七十条规定,公民法院讯断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讯断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布专利权无效的要求应该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关照要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布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根据以上规定,若国知局审查坚持案涉专利有效,而公民法院讯断撤销涉案专利的无效决定并责令国知局重新审查,则又涉及到国知局对涉案专利重新审查并发布干系专利无效的程序。因此该程序又会产生新的无效决定作出日的问题。
综合以上环境,对“在发布专利权无效前”的理解涉及国知局就案涉专利无效决定的首次作出日、法院认定涉案专利无效的讯断日和国知局实行讯断而产生的新的决定的作出日、国知局发布专利无效决定的生效日、法律讯断的生效日等等,究竟应以哪个日期作为“在发布专利权无效前”的界定日?下面就法律实践中的作法分开磋商:
1. 国知局首先认定涉案专利无效且该决定最终生效,以国知局最初作出决定的日期为准
专利无效决定常日记载有该决定的作出日、发文日,而该决定被当事人收到,还有该决定的收到日,此外,决定的生效还需有等待期间,故还有该决定的生效日等几个日期。究竟应该以上述哪个日期为准的问题,最高院在陕西东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秦丰农机(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轇轕再审民事讯断书[6]明确应以专利无效决定的作出日为准。
2. 国知局最初认定涉案专利有效,该决定被法律讯断推翻,国知局实行法院讯断重新作出专利无效审查决定,以国知局再次作出决定的日期为准
如前所述,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行政两元体系下,从法律制度设置的角度而言,专利是否有效的决定权仍在国知局。公民法院可以认定国知局就专利是否有效的审查判断是否精确并给出自己的见地,但法院不能决定某一详细专利是否有效,专利权的付与、发布无效的决定权目前仍在国知局。
最高院在深圳市莹德嘉电子有限公司、敬德元与谢平、张革私、深圳市山胜实业有限公司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轇轕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7]中提到:“本院认为,根据第2384号讯断、第882号讯断,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就涉案专利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仅依据第882号讯断,尚不敷以确认涉案专利权的法律效力。莹德嘉公司有关涉案专利系无效专利的主见,缺少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院的上述不雅观点,判断专利是否终极有效与否,不能大略的以法律讯断为准,而应严格按照我国法律关于专利无效问题的二元架构的制度设计,以国知局的终极决定为准。
3. 国知局最初认定涉案专利有效,该决定被法律讯断推翻,国知局尚未实行法院讯断重新作出专利无效审查决定,以二审法律讯断的作出日为准
随着法院就专利无效问题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法律系统中干系技能型法官、技能调查官的配备,另考虑到国知局实行讯断重新作出专利无效决定所带来的韶光上的迟延,法院系统逐渐涌现以法律讯断代替国知局重新作出专利无效决定的趋势。即法院一旦认定涉案专利无效,后续的侵权诉讼进程可以直接依据法院的干系行政讯断作后续处理,而不再理会国知局因实行讯断而重新组织的无效审查程序、专利无效的公告程序等。
最高院在山东众合成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华电莱州发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轇轕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8]中提到;
虽然专利复审委员会尚未依据第1121号讯断[9]重新作出新的无效决定,且在重新作出无效审查决定过程中,权利人还有可能对权利哀求作出修正,但根据第1121号讯断中的有关认定,已经足以认定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哀求1应该被发布无效,并可以据此在本案民事诉讼中对是否构成侵权作出认定,而无需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新的决定[10]。由此,能够避免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第1121号讯断重新作出无效决定前,专利权人即申请实行本案生效讯断,涌现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已经履行或者逼迫实行的专利侵权轇轕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履行容许条约和专利权转让条约,不具有追溯力”的环境。本案中涌现的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认定。山东众合成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华电莱州发电有限公司的申请再审情由成立。
纵不雅观第2种、第3种环境,虽然二者的法律不雅观点截然相反,但鉴于第3种环境的讯断韶光在后,显然第3种环境下的法律裁判精神对目前的实务辅导更具有参考代价。
综合以上判例,笔者认为关于“在发布专利权无效前”问题,法律实践的整体思路是将专利无效认定的韶光尽可能的向前延展,以保护无辜的被告。因此,若国知局首先认定涉案专利无效且该决定最终生效,以国知局最初作出决定的日期为准目前当无疑义。若国知局最初认定涉案专利有效,该决定终极被法律讯断推翻,以“认定专利无效的首次讯断作出日为准”将很可能会成为未来法律讯断的趋势。即当涉案专利被认定无效的讯断最终生效后,查看最初认定专利无效的讯断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以最早讯断的作出日为准。笔者认为,前述案件背景中所述的“博众公司不当得利案”的起因源头就在于最高院认定山东高院第1290号讯断在(2016)京73行初4921号行政讯断作出时尚未被实行完毕,从而具备启动再审的条件[11]。
(二)关于专利法第四十七条之“公民法院作出并已实行”应如何理解的问题
本条规定中对“专利侵权轇轕处理决定”采取的是“已经履行或者逼迫实行”的表述,而对“讯断、调度书”则用的是“已实行”的表述。那么该“已实行”是否包含案件相对方主动履行的环境,该“已实行”是表示“已进入逼迫实行程序”,还是“已经实行完毕”,若仅作了“部分实行”又该如何处理?下面就该问题作如下磋商:
1. 仅仅进入实行程序,但尚未实行到任何标的,不算“已实行”
笔者认为,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制的目的在于避免实行回转或者经济秩序的再次冲破,让已经变动的社会秩序归于稳定。一个案件仅仅进入实行程序本身常日并不会带来某种社会秩序的一定变动。因此,仅仅进入实行程序,但尚未实行到任何标的,不算“已实行”。最高院在中山市齐家家具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君豪家具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轇轕申说、申请民事讯断书[12]即持该不雅观点。
2. 仅实行一部分,对已实行的部分不具有溯及力,对未实行的部分具有溯及力
如前所述,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制的目的在于避免实行回转或者经济秩序的再次冲破,让已经变动的社会秩序归于稳定。因此,专利无效决定对已经实行的部分不具有追溯力,未实行的部分具有追溯力。最高院在中山市美立电器有限公司、田先华侵害外不雅观设计专利权轇轕再审民事讯断书[13]就该问题阐述到:“本案二审判决作出之后,涉案专利被发布无效。由于本案尚未实行完毕,专利无效发布决定依法对原审判决尚未实行的部分具有追溯力。美立公司、田先华、铭立公司据此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原审判决尚未实行的赔偿金额,依法不应再予实行;但已实行的赔偿金额,亦无须实行回转。”
3. 主动履行属于“已实行”
笔者认为,“已实行”包括案件相对方被逼迫实行的环境,亦应包括案件相对方主动履行的环境。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对“专利侵权轇轕处理决定”采取的是“已经履行或者逼迫实行”的表述,而对“讯断、调度书”则用的是“已实行”的表述仅是出于文义表述方便与简洁的须要,而并非是打消案件相对方主动履行履行的环境。
此外,掩护法律讯断的威信,提倡案件所涉各方积极沟通、供应讯断履行条件(例如专利权人积极供应银行账号吸收涉案款项),由案件相对方在讯断生效后主动、快速履行讯断而非必须由专利权人启动人民法院的逼迫实行程序,应是法律精神应有之义。若“已实行”打消案件相对方主动履行的环境,势必导致专利权人将积极寻求法院的逼迫实行,而不愿意接管案件相对方的主动履行,从而导致此类逼迫实行案件的增多。
最高院在青岛华艺和室木业有限公司、环翠区华艺和室木制品厂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轇轕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14]中即认可案件相对方主动履行产生“已实行”的法律后果。
(三)“不具有追溯力”应如何理解的问题
专利权的无效发布决定一旦产生法律效力,即应视为干系专利自始即不存在。“不具有追溯力”使得该无效决定对已经实行的讯断包括案件相对方支付给专利权人的赔偿款项、案件相对方的被动责任例如停滞生产干系被控侵权产品均不具有追溯力。案件相对方不能因干系专利自始无效而哀求将其已支付给专利权人的干系赔偿款项哀求专利权人退还,其也不能因停滞生产干系被控侵权产品而造成的丢失向专利权人索赔。因此,为了保持专利权人已经保持的现状,干系已实行的讯断、调度书不能被撤销,否则专利权人基于讯断书、调度书所得到的各种利益将因此失落去法律依据。
在早期的案件中,公民法院坚持了赔偿款项部分的判项而撤销了停滞侵权部分的判项。例如,最高院在河南玉晶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安徽康泰玻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不雅观设计专利权轇轕再审民事讯断[15]中,即采取了这种作法:坚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公民法院(2014)合民三初字第00228号民事讯断第二项、第四项;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公民法院(2014)合民三初字第00228号民事讯断第一项、第三项。而合肥市中级公民法院(2014)合民三初字第00228号民事讯断为:一、玉晶公司于讯断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滞生产、发卖陵犯康泰公司“玻璃杯(kty1106)”外不雅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二、玉晶公司于讯断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康泰公司经济丢失及合理支出公民币25000元;三、德御公司于讯断生效之日起停滞发卖陵犯康泰公司“玻璃杯(kty1106)”外不雅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四、驳回康泰公司的其他诉讼要求。
笔者认为,采取以上讯断方法照顾到了专利无效、判令侵权已无依据的考量成分,但却产生了新的讯断漏洞,即案件相对方由于实行讯断而被迫停滞生产、制造、发卖某种被控侵权产品,他们可能已经为此曾制造了模具、签订了干系条约,停滞所谓的侵权行为导致产生了巨大的经济丢失。若干系停滞侵权的判项被撤销,而该撤销的效力显然能追溯到讯断作出日,从讯断生效日至判项被撤销之日期间,被控侵权人是不是因此可向专利权人主见此期间的干系赔偿或者丢失?
笔者赞许直接驳回再审申请的作法,公民法院对生效讯断的任何判项均不做修正、调度,例如广州市黄埔区新高宝工艺玻璃有限公司、梁浩军与广州市黄埔区新高宝工艺玻璃有限公司侵害外不雅观设计专利权轇轕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16]和郑州静邦噪声振动掌握工程技能有限公司、商丘市金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轇轕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17]所示,公民法院直接驳回再审申请。关于专利侵权部分,因涉案专利已经被发布无效,原有停滞侵权的判项客不雅观上已无实行的可能,从而也不会危害到无辜被告的任何权柄。
(四)关于专利被发布无效后申请再审的机遇问题
因案涉专利被发布无效而引发的申请再审案件,再审申请人一样平常可基于以下两个韶光条件之一:一个是在讯断、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一个是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干系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法》)对讯断、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的申请再审案件,哀求相对宽松,《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所规定的13个事由均可选择适用,尤其是可选择适用第(二)、(六)项的情由,即第(二)项:原讯断、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少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讯断、裁定适用法律确有缺点的。《民诉法》对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干系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再审申请,则严格掌握在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四种环境。而归结到专利被发布无效,则只能适用《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讯断、裁定的。综合以上法律依据并结合目前的法律实践,笔者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紧张存在以下三种环境:
环境一:在讯断、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为不损失任何的改判机会,实践中大多数的案件当事人都会选择在讯断、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而此时提出再审申请就有可能碰着涉案专利无效审查决定尚未生效的环境。
环境二:在专利无效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选择《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环境三:当事人在案涉专利的无效决定由国知局作出后即依据《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笔者认为,第一、三种环境下,均可能涉及专利无效审查决定未生效的环境,可以作为一类问题谈论;第二种环境,鉴于发布专利无效的审查决定已经生效,有必要谈论据此提出再审申请的韶光点。下面就分成两大类问题进行剖析谈论:
1. 专利无效审查决定尚未生效时,对干系的再审申请,公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呢?
(1)无效决定作出前,讯断已实行,无效决定尚在行政审查期间,驳回再审申请。
如上述剖析,无效决定作出前、讯断已实行,若无效决定终极被坚持,则该无效决定对已经实行的生效讯断已无追溯力,若作为被实行人的再审申请人以该涉案专利被无效作为申请再审的情由,公民法院显然应该驳回该再审申请。若涉案专利无效决定终极被法律讯断撤销,则涉案专利就会被连续坚持有效,生效的专利侵权讯断显然不应受任何影响。因此,对“无效决定作出前、讯断已实行”的环境,作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实行人,当其提出再审审查时,虽然无效决定尚在行政审查期间,但无论涉案专利终极的命运如何,申请再审的情由均不能成立,祖国平易近法院无须等待专利无效行政审查的结果,即可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最高公民法院在深圳市鹏翔运达机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瑞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轇轕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18]中即持该不雅观点。
(2)无效决定作出前,讯断未实行且该状态持续到申请再审时,无效决定尚在行政审查期间,申请再审的审查应如何处理?
若涉案无效决定处于一审行政审查期间,则中止再审审查,裁定中止原讯断的实行。
当生效讯断认定侵权而该生效讯断未被实行时,国知局认定案涉专利无效,但专利权人提起了行政诉讼,干系的无效决定终极结局如何尚不愿定。若法律讯断终极认定干系专利无效,则生效的侵权讯断应被推翻;若法律讯断终极认定涉案专利有效则可径行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生效的侵权讯断得以连续坚持。因此,若涉案无效决定处于一审行政审查期间,则应中止再审审查,并应裁定中止原讯断的实行。在再审申请人上海企一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史福特光电株式会社、一审被告傅金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轇轕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19]以及杭州荣韵冲压件有限公司、浙江安吉惠业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不雅观设计专利权轇轕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中,最高院即持该不雅观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发布要求审查决定还处于行政诉讼程序中,而本案的审查应以该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在该行政诉讼案件审结之前,应中止本案诉讼,并中止原审判决的实行。
进一步的,若一审行政审查撤销无效决定,则驳回再审申请,待条件造诣后申请人另行申请再审。
案涉专利被国知局发布无效,案件相对方对此提起行政诉讼,最高院受理再审后应中止诉讼。若一审行政诉讼撤销了国知局的无效发布审查决定,则要求人的再审申请事由将不符合其提出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的再审环境,此时公民法院应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最高院在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轇轕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1]中即持该不雅观点。
笔者认为,公民法院的再审审查不愿意等待涉案专利无效二审行政审查结果,在一审行政诉讼撤销国知局的无效发布审查决定时即结束再审审查,应是考虑到再审审查的效率的保障、二审行政诉讼的漫长、未来引发行政诉讼再审的不愿定性、一审法院撤销国知局无效决定的慎重性等诸多成分。当然,最为主要的是,若终极案涉专利被发布无效,再审申请人仍可依据《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讯断、裁定的,再次申请再审,从而使得在一审行政诉讼撤销国知局的无效发布审查决定时即结束再审审查的处理结果,不会终极危害到再审申请人的诉讼利益。
(3)无效决定未生效即申请再审,无效决定作出后、申请再审前讯断已实行,驳回该再审申请。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陵犯专利权轇轕案件运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布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再审,要求撤销专利权无效发布前公民法院作出但未实行的专利侵权的讯断、调度书的,公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再审审查,并中止原讯断、调度书的实行。根据以上规定,若专利无效审查决定未生效,申请人希望再审审查中止并取得“中止原讯断、调度书的实行”的法律后果,其条件须是:依据“未实行的专利侵权的讯断、调度书”,对已经实行的专利侵权的讯断、调度书,公民法院“中止原讯断、调度书的实行”已经没故意义。即当涉案专利被发布无效但干系无效决定尚未最终生效时,当事人即依据专利被无效的事实情由申请再审,所涉讯断、调度书应未被实行,否则公民法院将驳回该再审申请。待涉案专利无效决定最终生效后,当事人再依据涉案专利被彻底无效的事实再行申请再审。届时公民法院再根据本文前述剖析的不同环境审查判断是否应启动再审审查程序。
最高院在叛逆者公司、续力高科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轇轕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2]作了以下论述:
本案中,虽然涉案两项专利权在二审判决作出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无效,但作为专利权人的续力高科公司不服该决定,已针对上述两份无效发布要求审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经受理了续力高科公司的起诉,上述无效发布要求审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在本院就叛逆者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备案审查前,本案一、二审判决所确定的履行责任均已实行完毕,本案不属于前述法律阐明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确当事人根据无效发布要求审查决定而“要求撤销专利权无效发布前公民法院作出但未实行的专利侵权的讯断、调度书的”环境。因此,本案不具备法定的再审条件。叛逆者公司的再审申请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高院终极驳回了叛逆者公司的再审申请。
笔者认为,依据前述剖析可知,本文案件背景中提到的“叛逆者公司申请再审驳回案”中,虽然最高院驳回了叛逆者公司的再审申请,但叛逆者公司在涉案专利被生效讯断认定无效后,其仍享有重新启动再审的权利。
2. 当事人选择《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其申请再审的韶光节点应该如何把握?
专利无效审查决定的生效分两种环境,一是国知局作出专利无效决定后,各方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此提起行政诉讼,专利无效审查决定自然生效;一种是法院讯断生效,即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未上诉、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届满后生效,或者二审判决后生效。
(1)专利无效审查决定自然生效,应不迟于最早的无效决定法律状态公告日
最高院在厦门商场美区联捷铸钢厂、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商场美区联捷铸钢厂、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轇轕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3]对此问题曾有如下的剖析阐述: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7月9日作出第18980号无效发布要求审查决定,发布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第18980号决定的法律状态公告日有两个,即2013年4月10日和2014年9月10日。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公告无效的最早韶光为2013年4月10日,该韶光是联捷铸钢厂应该知道涉案专利被发布无效的韶光。
据此,申请再审的韶光起算点为最早的无效决定法律状态公告日,以此日为起算点不超过六个月。
(2)若有讯断,则该日期为讯断生效日
对该问题最高院在潮州市潮安区恒信卫浴设备有限公司、陈亦民侵害外不雅观设计专利权轇轕再审民事讯断书[24]有如下剖析阐述:
2017年5月1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1569号行政讯断,驳回陈亦民的诉讼要求。该案当事人均未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该行政讯断已经生效。恒信公司申请再审的韶光为2017年11月16日,距行政讯断生效韶光未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根据最高院以上的阐述,笔者认为,若一审判决生效,则法律实践以一审判决生效日作为申请再审的起算日。同理,若二审判决生效,则应以二审判决生效日作为申请再审的起算日。
(3)国知局以生效讯断为依据重新作出发布涉案专利无效的审查决定,此时,应以行政审查讯断的生效日,还是以国知局重新作出无效发布审查决定的生效日为起算点呢?
如前所述,若国知局审查坚持案涉专利有效,而公民法院讯断撤销涉案专利的无效决定并责令国知局重新审查,则又涉及到国知局对涉案专利重新审查并发布干系专利无效的程序。基于前述第2部分(即2、若有讯断,则该日期为讯断生效日)的剖析,应以法院讯断的生效日为起算点打算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期间,但国知局根据《行诉法》第七十条、《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重新作出的无效发布审查决定也是新的证据,当事人依据该新的无效审查决定提起再审审查彷佛也并无欠妥。
笔者认为,涉案专利有效与否的法律状态,依据目前的法律实践,以生效的行政法律审查讯断即可作出判断,若按照我国目前法律、行政的二元审查制度安排而言,则应依据国知局重新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而讯断的生效日和国知局重新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的生效日,二者之间肯定有韶光差,若该韶光差超过了六个月的期限,即再审申请人在讯断生效日满六个月后申请再审,而此时国知局重新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自生效日起尚不满六个月,再审申请人此时启动再审审查是否超过六个月的限定便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对以上选项的决议既应考虑法律对效率的追求,又应兼顾再审申请人对目前有效立法的坚守。即再审申请人以国知局重新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的生效日为申请再审的期限起算日应视为对目前有效立法的坚守,而法院以行政讯断的生效日作为申请再审的期限起算日应视为对法律效率的追求,但客不雅观上该作法显然打破了现行有效立法规定。
经综合考虑各成分,笔者建议采纳折中的处理办法,即以涉案专利无效为由申请再审时,申请再审的期限起算日的判断以再审申请人供应的详细依据为准,若其以生效讯断为依据认定涉案专利无效,则以生效讯断的生效日为准;若以国知局重新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为依据,则以该无效决定的生效日为准。笔者认为,按照以上折中的处理办法,虽然客不雅观上授予了再审申请人两次提出再审申请的机会,但如此处理不会危害到被申请人和社会"大众的利益,兼顾了法律效率与当前的立法现状,应无不可。
综上,笔者结合《专利法》第四十七条、《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等干系法律和法律阐明的规定,辅以对目前法律实践的理解,对专利无效决定追溯力的诸多问题展开磋商和剖析评述,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裨益。若确有欠妥,欢迎大家批评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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