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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歇工停产的观点
歇工停产是指用人单位由于客不雅观缘故原由无法为劳动者供应劳动条件,无法安排职工进行生产经营的环境。
二、停产歇工的条件
对此,尚无法律明确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劳动条约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即因劳动条约订立时所依据的客不雅观经济情形发生重大变革,致使劳动条约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来界定,即歇工停产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发生缘故原由必须是客不雅观的,不能是用人单位主不雅观缘故原由。
实践中,一些企业为了达到让员工自己离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滥用停产歇工,通过对员工放假降落员工的人为水平的办法变相逼迫员工自己离职。对此,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存在明显的恶意,不能作为适用歇工停产适用的条件。
常见的发生缘故原由,根据《劳动条约法》第四十一条等法律规定,包括:
第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第二、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企业条件;
第三、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劳动条约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战胜的客不雅观情形。包括自然磨难、如台风、地震、大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非常事宜,如罢工;
第四、其他因劳动条约订立时所依据的客不雅观经济情形发生重大变革,致使劳动条约无法履行的环境。
2、必须达到致使劳动条约无法履行的程度。
劳动条约的履行须要详细一系列的条件,否则,劳动条约的履行将无法进行,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这正是为什么《劳动条约法》第十四条将劳动条件作为劳动条约的必备内容予以规定的缘故原由。如果虽然由于客不雅观缘故原由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但是可以通过变更劳动条约的办法例如改变事情地点、调度事情岗位等办法予以连续履行的话,则仍旧不符合歇工停产的条件。
3、停产歇工后有规复经营的可能性。
歇工停产的目的是为了恢复活产经营,如果停产歇工后完备无法规复正常生产经营,则歇工停产就没有任何意义,此时应该适用《劳动条约法》第四十六条的“用人单位决定提前终结”终止劳动条约的规定而终止劳动条约。例如,2015年12月20日深圳光明新区滑坡事件中的受灾企业是否符合歇工停产的条件,还须要详细情形详细剖析,如果由于这次事件导致完备不能恢复活产经营的,则应该终止劳动条约,如果尚能恢复活产经营,则可以适用关于歇工停产的规定。
三、停产、歇工的程序
对此,也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根据《劳动条约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变时,应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谈论,提出方案和见地,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歇工停产的决定应该履行民主程序并公示。
对此,有些地方进行了规定,例如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8年12月8日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事情指引》,该《指引》规定了停产歇工应该履行如下程序:
对员工方面包括:
第一、向员工解释情形,包括歇工停产缘故原由、期限、歇工停产期间企业拟安排的事情任务、人为支付标准等干系情形。
第二、听取职工见地,并依法作出阐明答复。
对政府方面包括:
第一、用人单位可能或已经涌现歇工停产时,要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反响情形。
第二、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引下做好预案。
第三、随时将职工非常情形报告劳动保障部门。
不过该《指引》不是法律法规,不具有逼迫实行的效力。但是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该指引辅导处理干系事宜。
四、能否对部分员工歇工停产?
对此,尚无全国统一的规定,根据前面的剖析,关键看是否因客不雅观缘故原由引起并达到劳动条约无法履行的程度。如果这部分员工所在部门整体撤销,且无法安排到其他岗位,则符合歇工停产的条件,但是如果仅仅是一个部门的部分员工,则很可能不符合条件。
五、歇工停产期间的人为
对歇工停产韶光如何支付,各地规定不一,这里汇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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