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4 23:34:20
大象新闻映象网 王琳
“七天无情由退货”,网络购物时,不少人见过商家的这个“承诺”。有人好奇,“七天无情由退货”到底是商家的额外“做事”,还是原来就属于消费者的权柄?七天无情由退货适用所有的网络购物么?近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消费者权柄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有关“网络购物七日无情由退货”等规定进行理解读。
哪些商品能够享受七天无情由退货权柄?
《消法》第二十五条对网络购物七日无情由退货进行了明确规定:“经营者采取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办法发卖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解释情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打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子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情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无缺。经营者应该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为保障《消法》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定的履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情由退货暂行办法》对网络购物的权利责任、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商品无缺标准和退货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消法》设置七日无情由退货的规定,是基于网络购物的特点,即消费者网络购物常日无法像在实体阛阓购物那样可以进行现场体验实际打仗商品,只能通过经营者的先容(包括广告)、网友的评论、网店的信誉等对商品有所理解,而这些成分很多时候可以通过人工干预被改变,消费者终极拿到实物的时候可能跟自己想要买的东西不一样。《消法》规定网络购物七日无情由退货,是将“后悔权”引入非现场购物中,可以让消费者在见到实际商品的时候得到再一次选择的机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商家常见的“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实在为无效条款
一是七日无情由退货并不适用于所有网购商品,属于“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打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的,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定。此外,网购商品“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康健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代价贬损较大的商品;发卖时已昭示的附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的,在消费者购买前看到明确标注、经由确认后依然下单,也可以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定。
二是七日无情由退货还取决于商品是否无缺,如果网购商品“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牌号标识完好的,视为商品无缺。消费者基于查验须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无缺。”“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须要而利用商品,导致商品代价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无缺。”消费者因检讨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无缺,网络商品经营者不得以已拆封为由主见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制度。
三是网购商品“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为不公正不合理的条款,应该依法认定无效。纵然网购商品属于消费者购买前看到明确标注、经由确认后依然下单购买的商品,可以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定,但是网购商品被签收、拆封后创造存在质量不合格问题,仍可以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定。“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条款限定了消费者的紧张权柄,加重了消费者的任务,是谢绝或剥夺消费者无情由退货的权利,是格式条款。网购商品签收不即是认同商品质量,不得因商品拆封谢绝七日无情由退货。
商品的“三包”都包含什么?
《消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供应的商品或者做事不符合质量哀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哀求经营者履行改换、修理等责任。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条约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条约条件的,可以哀求经营者履行改换、修理等责任。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改换、修理的,经营者应该承担运输等必要用度。
条文解读:
商品和做事的质量,关系消费者日常生活,涉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强化退货、改换、修理的“三包”规定是匆匆使担保商品和做事质量的有效方法。《消法》第二十四条“三包”规定有何特点如何理解呢?
一是“三包”范围扩大。《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三包”商品,不仅包括依照国家“三包”规定即三包商品目录中的、仅限于一些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的、少量的“三包”商品和消费者与经营者约定的“三包”商品,还包括“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商品,消费者可以享受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的权利,纵然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条约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条约条件的,可以哀求经营者履行改换、修理等责任。”“三包”的覆盖面不仅扩大到所有的商品范围,而且由一些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扩展到小的质量问题。
二是退货门槛降落。不少消费者购买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与经营者交涉维权时都会碰着经营者只乐意维修,不愿意改换,更不愿意退货的情形。《消法》规定,若没有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如果商品不能达到本应具有的利用目的,符合法定条约解除条件,消费者就可以哀求退货。而且退货所产生的用度要由经营者承担,这不同于“无情由退货”须要消费者承担退货用度,由于“三包”的退货是差错任务,即经营者供应的商品有质量问题,有差错在先,因此退换货产生的用度也该当由经营者承担。
三是“三包”的起算韶光更有利于消费者。此前的商品“三包”规定大多数规定自开具发票之日或者售出之日起来打算“三包”,与有关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相抵牾,只有标的物真的交到消费者手里,“三包”权利才可以真正开始实现。《消法》该条款中的规定“自收到商品之日起”打算“三包”期,办理了法律冲突问题,也有利于掩护消费者权柄。
商品什么情形下可能会被召回?
《消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创造其供应的商品或者做事存在毛病,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该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奉告消费者,并采纳停滞发卖、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滞生产或者做事等方法。采纳召回方法的,经营者应该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用度。
条文解读:
作为一种业界公认的,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消费的制度,“召回”被首次写入消费者权柄保护法中。
“召回” 的启动条件 。 一是经营者创造其供应的商品或者做事存在毛病,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立即采纳主动召回等方法;二是有关行政部门创造问题后应该责令经营者采纳方法,即被动召回方法。
“召回” 的程序哀求。符合召回启动条件的,经营者应该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奉告消费者,并采纳干系方法。及时召回问题产品,不仅造福消费者,也能造福经营者。如果经营者创造问题后,没有及时采纳召回等方法须要承担民事任务、行政任务和刑事任务。
“召回” 的用度承担。《消法》规定“采纳召回方法的,经营者应该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用度”。这极大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收益,降落了消费者维权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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