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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灵活员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灵活员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地皮,免征房产税、城镇地皮利用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生产发卖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发卖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地皮,免征房产税、城镇地皮利用税。
纳税人已缴纳的根据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从其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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