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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过量明矾致绿豆粉皮铝残留超标江苏睢宁县贸源食物厂被罚6000元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4 23:42:26

不合格食品风险掌握及核查处置情形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信息。

添加过量明矾致绿豆粉皮铝残留超标江苏睢宁县贸源食物厂被罚6000元

徐州市睢宁县岚山镇优特食品店发卖的标称睢宁县贸源食品厂生产的绿豆粉皮,个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风险掌握及核查处置情形。
徐州市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投递睢宁县贸源食品厂,并对该企业履行现场检讨。
经调查,该企业由于生产过程中添加过量明矾,致使铝残留量超标,生产该批次不合格绿豆粉皮100袋,共计30公斤,货值475元,已发卖95袋,共计28.5公斤,封存5袋,共计1.5公斤。
当事人生产发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鉴于不合格产品指标超出标准值范围较小,当事人事后积极合营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供应证据、改正违法行为,当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公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惩罚裁量权的辅导见地》第十四条第(二)(三)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绿豆粉皮5袋、没收违法所得117.5元、罚款6000的惩罚决定。

(三)经营环节风险掌握及核查处置情形。
徐州市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投递睢宁县岚山镇优特食品店,并对该企业履行现场检讨。
经调查,该企业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绿豆粉皮25袋,共计7.5公斤,货值190元,均发卖完毕。
当事人生产发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责任,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解释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当地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免予惩罚。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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