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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人自行组装分娩、发卖伪劣电子烟获刑一年四个月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1:18:16

近年来,因伪劣电子烟犯罪本钱低、利润高,生产、发卖此类电子烟的案件频发。
伪劣电子烟可能会对购买者身体康健造成危害,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柄。

广东一人自行组装分娩、发卖伪劣电子烟获刑一年四个月

在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柄日即将来临之际,大庆高新区审查院知识产权审查办公室通过办理的一起制售假冒伪劣电子烟案例以案释法,在警示违法犯罪的同时,提醒公民群众提高戒备意识,利用法治“力度”提升民生“温度”。

【案例回顾】

被告人马某为获取造孽利益,在广东省某市其租用的厂房内,利用进购的铝合金外壳等原材料自行组装调味电子烟产品并进行出售,个中部分产品发卖至大庆市。
经黑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马某组装的电子烟均为伪劣电子烟。
经审查,马某发卖金额共计公民币7万余元。
大庆高新区审查院以马某涉嫌生产、发卖伪劣产品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终极,被告人马某因犯生产、发卖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十万元。

【审查官说法】

审查官提醒广大商家,发卖电子烟必须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履行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到依法合规经营,不要心存侥幸生理,切莫以身试法,否则将面临法律的重办!
此外,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管理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发卖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根据上述规定,调味电子烟(例如水果味电子烟)已经禁止发卖,如私自生产、发卖可能会涉嫌违法犯罪!

【干系法律法规】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发卖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伪装合格产品,发卖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发卖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发卖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发卖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发卖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发卖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发卖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发卖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电子烟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容许证的企业,应该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容许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

第十八条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该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证或者变更容许范围。

第二十六条 禁止发卖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来源:大庆高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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