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1:32:53
面对项目退出难,创投契构开始另辟路子办理“投资资金回收”难题。
近日,“分红型投资”溘然在创投界引发强烈谈论。
所谓“分红型投资”,紧张是创投契构与投资企业约定,在未来一段韶光企业需每年供应一定比例的利润分红,作为创投契构收回投成本金的主要举措。乃至个别创投契构有名人士喊出“5年利润分红超过投资资金”的声音。
“但是,分红型投资落地难度非常大。”一位创投契构合资人向直言。近期,他们曾考试测验与多家处于成长期的投资企业磋商,能否在企业经营盈利后,每年拿出一定比例利润进行分红,作为创投契构收回项目投资部分本金的举措。然而,这项建议遭到险些所有投资企业的反对,情由是他们须要将更多利润用于产品技能迭代升级。
此外,部分被投企业还私下抱怨,分红型投资即是将股权投资“异变”为债券投资,若创投契构都哀求分红型投资,企业宁肯探求银行寻求贷款,毕竟贷款利息支出较“分红型投资”更低。
还有个别被投企业建议创投契构应将紧张精力放在赋能企业更好发展,力争在企业下一轮股权融资时,通过出售部分老股,或许能获取高于分红型投资的回报。
值得把稳的是,创投契构对“分红型投资”同样褒贬不一。
多位创投业内人士直言,通过内部评估,他们均认为“分红型投资”的可行性非常低——一旦投资企业每年供应利润分红,将很大程度削企业的成本储备与技能研发投入能力,导致企业IPO成功几率低落,反而会影响创投契构的项目IPO退出进程。
“某种程度而言,分红型投资与股权投资倡导的项目IPO(并购)退出获利模式,存在着自相抵牾。”上述创投契构合资人向剖析说。
但是,随着越来越多创投基金进入到期清算阶段,面对项目退出难与投成本金难收回,创投契构只能采纳法律诉讼方法。
去年5月起,海内一家大型创投契构的诉讼法律做事采购招标量持续增加,个中大部分法律诉讼,与这家创投契构哀求投资企业履行股权回购责任有关。
前述创投契构合资人对此认为。若引入分红型投资机制,创投契构或许能收回部分投成本金,缓解创投基金到期清算阶段的资金索取压力,
“不过,分红型投资更像是当前项目退出难的过渡型产物。一旦IPO/并购市场好转,创投契构应迅速摒弃这种做法,将紧张精力聚焦在赋能企业更好发展,寻求IPO/并购退出以得到更高回报。”他强调说。
“分红型投资”落地障碍重重
“我们与境外出资人(LP)聊过分红型投资,这些境外出资人对此以为不可思议,由于他们认为创投契构的投资获利办法,不应该放在投资企业利润分红,而是项目IPO/并购退出。”一位海内大型双币创投基金投资总监向透露,但面对境内出资人(LP)时,不少境内高净值投资者与投资机构反而相称认可分红型投资,由于这能在较大程度办理出资人与创投契构的投成本金回收问题。
这也驱动境内部分创投契构开始考试测验在新项目投资时,引入分红型投资条款——哀求投资企业在实现盈利后,每年拿出一部分利润用于分红。
但他们很快创造,这种做法遭到不少投资企业的“抵制”。由于这些投资企业认为自己需引入“股权投资资金”,不是“贷款资金”。
“期间,也有一些投资企业表示,他们可以考虑在企业IPO后增加利润分红比例以回报创投股东,但在企业IPO前,他们须要将更多利润投向技能研发与产品迭代,进一步做大市场份额与建立业务壁垒,不打算向创投股东供应利润分红。”这位创投基金投资总监见告。乃至部分投资企业认为,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更须要降本增效并储备更多资金,若将资金用于利润分红,反而削弱了企业自身生存能力。
多位创投业内人士也认为,“分红型投资”的预期效果将大概率“差强人意”——如果投资企业将部分利润用于向创投股东分红,那么企业现金流将进一步紧张,于是投资企业又会向创投股东申请新的过桥贷款或股权投资,其结果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多方理解到,当前浩瀚创投契构也不愿遍及推广“分红型投资”。
“如果我们的投资企业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或不错的经营性现金流,或许我们会考虑引入分红型投资机制,但这更多是个案处理,不会成为创投契构回收投成本金的主流做法。”前述创投基金投资总监表示。事实上,浩瀚盈利能力良好的投资企业也不缺创投契构追捧,不大愿接管“分红型投资”条款。
与此对应的是,浩瀚创投契构还认为分红型投资的落地机遇“不佳”——以往,得益于流量红利,浩瀚2C端企业每每能迎来爆发式古迹增长,有底气给予创投股东一定额度的利润分红;但如今,无论是2C端,还是2B端企业都在储备成本“过冬”,此时若哀求他们利润分红,无异于釜底抽薪,加重企业的生存难度。何况,浩瀚投资企业早早给予不菲的利润分红,对他们的IPO成本运作将带来某些负面“影响”。
创投契构更青睐“回购条款”回收投成本金
然而,“分红型投资”难落地的另一个效应,是创投契构在碰着产品到期清算时,只能采纳法律诉讼手段,迫使投资企业履行股权回购责任以达到投成本金回收的目标。
一位熟谙股权投资业务的状师见告,今年以来,创投契构通过法律诉讼举措哀求投资企业履行股权回购责任的案例日益增多。这背后,是越来越多创投基金面临到期清算,出资人(LP)纷纭哀求返还投成本金利息,创投基金管理人(GP)只能采纳这种做法督匆匆投资企业回购企业股权以回笼投资资金,掩护LP的投资权柄。
在他看来,若分红型投资能在创投市场得到遍及,令LP在前些年能通过企业利润分红得到部分投成本金,或许创投契构与投资企业磋商办理剩余投成本金回收的方案会变得更加灵巧,无需走法律诉讼渠道,令彼此关系变得“一触即发”。
也有创投契构人士指出,目前,创投契构与投资企业所签订的股权回购条款,紧张是企业IPO对赌协议,即企业若未能在约定韶光内实现IPO,创投契构有权要求投资企业大股东回购创投契构手里的企业股权。因此,即便引入分红型投资条款,但只要投资企业未能在约定韶光内IPO,创投契构同样有可能发起法律诉讼,哀求投资企业回购股权——两者之间的干系性未必很高。
“事实上,无论是投资企业回购股权,还是投资企业通过分红型投资机制给予利润分红,其核心仍是LP能否在基金到期清算时拿回相应的投成本金利息。”前述创投契构合资人剖析说。若要办理这个问题,在当前环境下,比较引入分红型投资,创投契构更该当做好两项事情,一是努力说服LP进一步延长创投基金存续期限,用韶光换取项目退出的操作空间;二是积极与S基金磋商,通过份额转让办法令LP一次性拿回投成本金利息。
多位创投业内人士见告,比较引入分红型投资机制,他们仍旧更方向与投资企业签订股权回购条款。究其缘故原由,企业经营颠簸性较大,未必能每年供应空想的利润分红。比较而言,股权回购条款在投成本金回收方面的确定性更强,且更具操作性。
“近期,只管分红型投资在创投界的谈论相称火热,但在实际操作层面,真正能落地的案例屈指可数。”这位创投契构合资人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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