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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产品三包规定早就应该修改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1:59:34

抛去个中的积极意义,我作为一个发卖职员,说说我的意见。

现行的三包法设定了四个角色,消费者,发卖者,维修者,生产者。

电子产品三包规定早就应该修改

法律相称侧重于个中的消费者,当然这无可厚非,但是却忽略了对其他角色合理权柄的保护。

这样的后果是什么呢?

消费者可以根据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但个中的发卖者和维修者却对此没有办法,生产者对付两方有非常大的主导权和影响力。

举个例子:顾客买了一台代价五千元的条记本七天内创造问题,那么根据三包法规定,发卖者为其改换新机。
而换回的故障机如何处理呢?很多人以为是返回厂家换机,实际上完备不是那么回事。
由于虽然产生问题的根源来自于生产者,但大多数的电子产品的厂家根本不会给发卖者供应这种渠道和办法。

绝大多数故障机末了结果便是这样的:

经销商只好吧故障机交给维修站修睦后当新机器卖。

现实生活中这种例子太多了,发卖者只能一边背受“奸商”的骂名一边无奈的笑笑。
现在经销商毛利已经非常低,无法承担换机带来的折价和丢失,而始作俑者的生产者对此心知肚明而且绝不在意。

造成这种缘故原由的根本在于,消法只看重消费者权柄,但对付生产者的任务和责任没有切实的规定,这就造成了生产者的不作为,而且间接的危害消费者利益。

当然不可否认打算机产品三包法对付行业的正向浸染,但毕竟已经多年前的规定了,规定也该当与时俱进吸纳补充新的内容,做到市场交易真正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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