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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价款超级优先权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2:00:01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动产抵押包管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旬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包管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本条规定的是购买价款超级优先权,它是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对抗其他抵押权和质权,特殊是对抗浮动抵押。

购买价款超级优先权

本条规定的比较抽象,举例解释:甲方(卖方)与乙方(买方)签订了买卖条约,甲方交付货色(动产)后,乙方无力付款,此时甲方有不能收到货款的风险。
由于此时甲未保留该货色的所有权,直接给乙方了。
但是乙方可以用该货色(必须是是买卖条约中的同一个物,强调关联性)给甲方设立包管,包管原来甲乙买卖条约中的货款。
于是双方除了买卖条约之外,又签订了一个包管条约(也即,乙方用该货色给甲方设立了抵押)。
这便是所谓的动产抵押包管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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