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2:11:13
西门子公司先后在中国申请注册了一系列的“西门子”、“SIEMENS”牌号。
西门子公司系第G637074号“SIEMENS”及第G683480号“西门子”两件牌号(涉案牌号)系其在海内的合法持有人。
近期,西门子公司却遇上糟苦处儿——旧货翻新利用了“SIEMENS”牌号,到底构不构成侵权?
正品翻新再出售,算侵权?
据悉,厦门某公司从第三方网站购买了印制有“SIEMENS”牌号的数字输出模组和掌握模块等工控商品后,经洗濯、上光并加贴“SIEMENS”商标准备转售,被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
而后,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发卖假冒“SIEMENS”牌号的数字输出模组的行为进行了惩罚,但认定发卖翻新的“SIEMENS”牌号的掌握模块不构成侵权。
对此,西门子公司不服,遂向厦门市中级公民法院提起诉讼。
厦门中级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密告卖假冒“SIEMENS”牌号的数字输出模组以及打印“SIEMENS”标签的行为侵害原告牌号专用权,但被告没有对旧翻新商品进行大改造,低价转让二手商品的行为为旧货市场的常见征象,不应认定为牌号侵权行为。
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及其法人陈某承担停滞侵权、赔偿经济丢失20万元的任务。
大略来说,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侵害原告的牌号权,其次法院认为发卖翻新产品的行为不构成牌号侵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于是上诉到福建省高等公民法院。近日,该案有了新进展,福建省高院终审坚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随着近年来二手商品的火速发展,二手商品发卖已在海内拥有稳定的市场且已形成一定规模,但正品翻新再出售这一行为背后,有关牌号侵权的争议也随之而来。
据专业人士解读,正品翻新再卖是否存在牌号侵权紧张争议焦点集中在“牌号权用尽”能否作为抗辩情由。
权利用尽的实质在于其他经营者在商品流利的过程中尊重牌号权利人牌号权,仅对附有牌号的商品进走运输、储藏、再发卖,并未导致消费者产生稠浊、误认,故可以作为牌号侵权抗辩的正当情由。
据查,牌号权用尽的适用条件条件应是商品的核心部分未进行本色性的改变,没有使牌号标示商品来源、表征商品质量的功能受到影响。
如果只是对正品旧货进行普通翻新后转售,由于没有使牌号表征商品质量的功能受到影响,也没有阻碍权利牌号对商品识别来源功能的发挥,则不构成牌号侵权。
西门子自1872年进入中国,在海内拥有稳定的市场和营收,也正是由于品牌实力雄厚,虽然其在知识产权保护也采纳了一系列的保护手段效,但难免会被“碰瓷”面临被侵权的窘况。
以是,对企业而言,在看重完善牌号注册、构建完备知识产权体系的同时,还要密切关注周边行业信息,对可能涉及的侵权行为,及时应对处理,积极掩护本企业权柄。(图片来源中国牌号网、裁判文书网截图及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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