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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样平常规定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三章 电子商务条约的订立与履行
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办理
第五章 电子商务促进
第六章 法律任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柄,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掩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康健发展,制订本法。
第二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卖商品或者供应做事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发卖商品或者供应做事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做事,利用信息网络供应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做事,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能研发和推广运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培植,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知足公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须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主要浸染。
第四条 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领悟发展,各级公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纳歧视性的政策方法,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打消、限定市场竞争。
第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该遵照志愿、平等、公正、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柄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责任,承担产品和做事质量任务,接管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卖力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事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形,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第七条 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管理体系。
第八条 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培植,监督、勾引本行业经营者公正参与市场竞争。
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发卖商品或者供应做事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造孽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做事发卖商品或者供应做事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供应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做事,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造孽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发卖商品或者供应做事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发卖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容许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散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须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依法履行纳税责任,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须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责任发生后,应该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报告纳税。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要取得干系行政容许的,应该依法取得行政容许。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卖的商品或者供应的做事应该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哀求和环境保护哀求,不得发卖或者供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做事。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卖商品或者供应做事应该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据或者做事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业务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容许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须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环境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及时更新公示信息。(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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